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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3〕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本市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促进标准化事业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并加强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标准化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标准化建设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发布、组织评审和资助计划编制等,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日常跟踪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预审和跟踪回访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标准化推进项目: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被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项目。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其他重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
(二)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标准验证点,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工作的项目。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国家级、上海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的项目。
(四)标准化活动项目:由本市标准化技术组织以外的单位承担的在本市举办的国际、国家标准化论坛等重大标准化活动项目。
第五条(支持额度)标准化推进项目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支持:
(一)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主导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主导上海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主导团体标准制定且被政府采信的,支持额度不超过6万元。
修订上述标准的,支持额度不超过制定上述标准支持额度的5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制定的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
3.标准文本未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发布单位或技术归口单位提供“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4.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于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于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所在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承担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且影响力显著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当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对于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或考核结果为“一级”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当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对于新承担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当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对于新承担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对于新承担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重点项目且成效突出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8万元。
(四)承担标准化活动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申报条件)凡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要求的单位,可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多个单位同时承担同一标准化推进项目的,原则上只对该项目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支持。
同一单位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类别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5项,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第八条(申报方式)专项资金采取“一网通办”和“免申即享”等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按照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申报。对于符合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中“免申即享”要求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自动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名单。
第九条(项目评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各区市场监管局进行项目预审,并会同有关部门邀请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多种形式,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资金拨付)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报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绩效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要求报送自查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开支,包括标准研究或制定,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宣贯或培训,标准实施或评价,标准样品购置或试验,标准购买、印刷或检索,专家咨询,标准数据库建设等。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5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印发  


政策解读:关于制定《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3-12-11


  标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2008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设立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并于同年出台《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办法于2015年、2017年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到期。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要求和《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重新制定了《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制定情况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管理办法》自2008年出台以来实施成效明显,15年间共计对3348项标准制修订、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示范试点等项目给予了3.4亿元的资金资助。在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下,本市各单位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大幅提高,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能力大幅提升,标准化总体水平保持全国前列。截至2022年底,上海累计牵头制修订国际标准161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4039项,发布实施地方标准996项,培育团体标准709项,开展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1601项,基本形成了一二三产业和社会事业标准全覆盖的标准体系,对促进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将标准化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的要求。2022年,上海市委、市政府出台《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对本市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当前标准化战略实施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因此,为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标准化发展政策环境,建设与上海城市战略定位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标准体系,纵深推进标准化战略实施,亟需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自2021年底启动专项资金政策需求调研,对标准化专项资金的定位、支持范围、支持标准、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专题走访、调研论证,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22年11月,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集团、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122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19家单位的19条意见,其中采纳14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2条,其余103家均作无意见反馈。未采纳的主要理由是不符合本政策的适用对象。《管理办法》已由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办和法规处进行了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

  三是持续修改完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并结合政策绩效评价反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五章16条,明确了标准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与方式、项目申报及评审、资金监督与管理等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资金支持范围,突出政策的目标导向

  紧紧围绕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和打响“四大品牌”的要求,结合本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的新需求,扩大支持范围。一是结合上海城市定位及加速产业国际化需要,参照广东、深圳等地做法,将“标准化活动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对于由本市标准化技术组织以外的单位承担的在本市举办的国际、国家标准化论坛等重大标准化活动项目进行支持;二是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在“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的项目”中,将国家和本市创新开展的“国家标准验证点”、“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工作纳入支持范围,加强本市标准验证能力建设,打造有上海特色的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标准,服务本市重大战略落地和重点产业发展,进一步突出了聚焦重点、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二)优化资金分配模式,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为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对资金分配模式进行了细化和优化。一是采取分类分级方式进行差异化支持,不仅规定了每一类项目的资助上限,还按照项目所属的国际、国家和地方等层级进行差异化资助,提高了可操作性;二是提高支持额度,为吸引更多国际标准化组织落户上海,提升上海在相关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话语权,将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的支持额度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三是严格申报条件,为鼓励创新、引导本市单位积极争取标准等项目的主导权,对同一项目有多个申报单位的,原则上只对该项目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支持,同时兼顾公平性原则,对同一单位在同一申报年度内的申报数量作出规定。

  (三)强化全过程管理,完善政策的长效机制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进一步明确对项目申报、评审、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新增“绩效管理”条款,强调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二是“新”,结合全市“一网通办”要求,创新提出“一网通办”和“免申即享”等申报方式。三是“实”,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将标准化技术组织的资金分配与工作成效、年度考核相结合,市级标准化试点的资金分配与“重点、一般”分级管理相结合。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