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文号: 粤府令第305号发布日期: 2023-11-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
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超过道路、道路桥梁、道路隧道、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管控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规范车辆生产、销售、改装、检验和货物运输、装载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 车辆生产、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落实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促进货物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利用,规范网络货物运输新业态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执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货车驾驶人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改善其从业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车驾驶人合法装载、规范经营、安全运输。
第十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合法装载方面的内容。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
(一)按照规定安装合格的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等设备;
(二)对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记,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
(三)其他发现、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的技术、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利用网络提供货运信息服务、货物配载的,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指使、强令货车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称重检测设施设备,不得放行未经检测的货车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超限货车驶入高速公路。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超限检测站设置及驻站联合执法方案、撤销方案,征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处省际、多条国道、省道交汇点或者货物运输主通道的超限检测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实行驻站联合执法。
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到站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需要,设置称重检测设备、车辆抓拍识别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
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正式启用前,应当在监控路段设置标志标牌,并提前30日将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的位置等信息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或者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超限超载货车停放、货物卸载等场地需求。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相邻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调,探索建立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的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转让登记时发现货车存在涉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而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接受处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路网结构和货车通行流量的情况,制定货车超限超载治理流动执法计划,开展流动联合执法。
第十九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向货车驾驶人提供载明车牌号、装载或者放行信息的单据并留底保存。
行政机关在调查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时,应当同时收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相关违法线索,并按照规定移送。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货车驾驶人应当如实提供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单据,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溯源调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包括下列主体:
(一)港口、公路铁路货运站、物流园区、大宗物品交易市场等生产经营单位;
(二)矿山、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有色金属制品、重型装备等生产经营单位;
(三)建筑工地、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站等生产经营单位;
(四)其他货物装载起运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运输危险货物或者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货车的超限超载治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解读
时间 : 2023-11-29 来源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加强交通运输、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求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治理工作。今年6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要强化标本兼治,针对燃气、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在抓紧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同时,从源头上降低安全风险,避免隐患常治常存、事故屡禁不止。因此,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
(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我省作为经济大省,路网发达、物流体量大、路面行驶的货车数量庞大(货车通行量约占全国的1/6),违法超限超载形势严峻。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还威胁道路、桥梁的结构安全,缩短道路、桥梁的使用寿命。据测算,如果行驶公路的车辆超限超载50%左右,公路正常使用寿命将缩短约80%。以一般等级沥青路面的设计使用年限12年到15年为例,超限超载造成的实际使用寿命仅为2年到2.5年,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为了防范化解风险,建设更高质量的平安广东,亟需通过制定《办法》遏制超限超载行为。
(三)总结我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我省分别于2012年、2014年制定省政府规章《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治理工作的深入,还存在着部门间衔接不畅、部门监管不到位、治超经费不足、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原有的两个规章已不适应安全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亟需废旧立新。此外,近年来我省以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为导向,按照“属地政府主导、部门联合施策、源头路面并重”的总体思路,健全了“路面联合精准打击、路面信息化高效管控、高速公路入口拒超、部门合作源头共治”四位一体治超体系,这些成熟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及时上升为规章的内容。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通过,2021年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通过,2017年第五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通过,2021年第三次修正);
(二)政策文件
1.《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
2.《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包括政府及各部门职责、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及溯源、路面联合执法和规范站点建设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政府和部门分工。一是明确政府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二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三是要求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和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第六条);四是要求车辆生产、物流等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第七条);五是考虑到超限超载与货运市场秩序有直接联系,货运市场秩序混乱、货运价格不合理,会导致从业者通过超限超载来弥补运价下滑造成的损失,形成越超限超载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规范网络货运新业态经营行为(第八条第一款);六是考虑到近年来涉及货车驾驶人及相关执法行为的负面舆情事件时有出现,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相关执法行为,并加强对货车驾驶人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改善其从业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第八条第二款)。
(二)强化源头治理及溯源。一是超限超载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加强源头治超,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第十条);二是为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事故隐患要责令排除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三是针对在利用网络提供货运信息服务、货物配载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指使、强令货车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第十二条);四是针对超限超载溯源难问题,要求行政机关收集、移送违法线索,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货车驾驶人配合溯源调查(第十九条)。
(三)强化路面治理及规范站点建设。一是为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拒超,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称重检测设施设备,不得放行未经检测的货车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超限货车驶入高速公路(第十三条);二是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范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定点联合执法行为(第十四条);三是为加强非现场治超,鼓励科技治超,规范了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相关设施的建设(第十五、十六条);四是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加强路面治超(第十七、十八条)。
四、《办法》的亮点
(一)凸显政府主导统筹作用,治理制度法制化。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治超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构建链条式的治理路径,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综合性、系统性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统筹解决当前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困难,牢牢抓住部门联动、路面查纠、源头监管等主要环节,构建了严密的全链条、闭环式治理体系。《办法》同时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财政保障、基础设施设备保障等方面的相关内容,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发挥指挥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
(二)贯彻安全生产监管的理念,严格把控源头安全“第一关”。《办法》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立法依据,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也是“三管三必须”原则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后,首次在具体治理工作中的应用,是本次立法的突出亮点。
在源头管理方面,明确装载源头单位应负起安全生产责任,将合法装载列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以实现在货物装载配载环节根本性地消除或控制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目标。
在源头监管方面,规定了交通运输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要落实对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管措施,发现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处理。此外,还强化了路面治理部门与源头监管部门的密切衔接,规定路面查纠部门要主动收集装载源头单位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形成闭环治理,构建跨部门共同监管机制。此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关于“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的具体体现和法制化保障。
(三)注重综合治理,治超体系更加完善。以法的形式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治超中的职责,紧盯车辆生产、销售、改装和货物装载、运输全过程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实现横向纵向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形成了多部门各负其责的联合治理体系。
(四)关注新情况、新业态,规范货运行业健康发展。货运司机群体庞大,背后牵连着无数个家庭,其工作、生活环境也备受国家的关注和关心。近年来国家对货运行业发展的持续关注以及着力改善货车司机从业环境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关爱暖心措施。本《办法》也明确相关部门应当规范相关执法行为,加强对货车驾驶人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改善其从业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等内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办法》对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新业态也给予关注,规定了加强对网络货运新业态的管理,增加对利用网络提供货运信息服务、货物配载行为进行规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