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内容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2017年11月20日起全文废止
为适应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代开发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6年第6号
)有关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3号
)有关条款修改内容
(一)将第四条“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第(二)款“未分设地税局地区,包括固原市辖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太阳山开发区、海原县、海兴开发区,可代开营业税的相应品目”的内容废止。
(二)将第五条“不得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第(五)款“依法确定其他不适用委托代开发票的经营收入,如:餐饮、娱乐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修改为“依法确定其他不适用委托代开发票的经营收入,如:餐饮、娱乐业、销售不动产”。
(三)将第七条“代开发票其他事宜”第(二)款“委托邮政双代”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的记账联可作为完税凭证入账”的内容废止。
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2016年第6号
)》(2016年第6号)有关条款修改内容
将第四条“发票过渡期管理”的第(三)款“国税部门委托乡镇部门和邮政部门暂使用国税机关监管的通用机打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修改为“国税部门委托邮政部门暂使用国税机关监管的通用机打发票,可继续使用至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止”。
三、修改条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