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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工作的通知
渝建消防〔20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前期全市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在竣工验收时开展消防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防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配合建设单位开展消防查验,确保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确认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会同交通(含铁路、民航)、水利、能源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拟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机制及配套政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的结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出具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意见的依据和参考。

四、市质量总站负责质量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职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其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职责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建设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专业工程),其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开展,其中,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定负责(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现场评定规则及档案管理要求详见附件1-5)。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和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并形成清晰、明确的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检查结论的依据。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我市有关规定开展,内容、依据、流程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

六、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定负责),并将查处结果纳入诚信评价管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和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做好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受理、审批结果送达及咨询;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业务档案的接收、保管及查阅工作。

我委已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

2﹒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文书式样

3﹒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要点

4﹒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业务档案管理要点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5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11-15 来源:消防验收处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要求,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消防验收工作实际,起草本《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通知》对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受理范围、管理权限、现场评定、案卷管理、文书样式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范围

按照《暂行规定》对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要求,明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详见本《通知》附件1)。

(二)明确市、区(县)两级管理权限

市、区(县)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管理权限与质量监督的管理权限一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职责由负责质量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的建设工程),其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职责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其中,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定负责。

(三)明确现场评定要求

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和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和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并形成清晰、明确的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结论的依据。

(四)明确项目受理及送达、档案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管理责任

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做好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受理、审批结果送达及咨询;各质量监督部门(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监督检查;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业务档案的接收、保管及查阅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属地管理承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纳入诚信评价管理。

(五)明确文书样式和相关工作要点

对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申请表、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涉及消防竣工图纸目录等文书样式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要点》《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业务档案管理要点》进行了明确。

(六)明确将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标识制作情况纳入消防验收评定内容

按照《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标识制的相关要求,在《通知》附件《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要点》中《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的“表2—建筑总平面布局”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两个子项中分别增加了“车道标识标志”和“场地标识标志”的评定内容,切实有效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救援条件。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1.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 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 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 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来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