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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8〕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发动员工主动排查、报告身边事故隐患,实现自查自改,及时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舟山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为全市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港口航运类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三条  奖励基本条件:

(一)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年产值1亿元以上,航运企业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

(二)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三)企业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已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和奖励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明确并公布接受事故隐患报告登记、受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以及办理流程。

(四)企业已设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资金,鼓励职工主动排查、报告、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报告、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企业根据本单位事故隐患危险性、环境影响严重性、短时间内造成事故的可能性、发现(排除)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制定奖励标准,年度奖励额度不少于6万元。

(五)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控治理责任,监控治理过程要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保存。

(六)企业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七)企业完整记录事故隐患发现时间、地点、设施设备名称、报告过程、隐患治理责任人员、治理过程及治理结果、验收人员及验收时间等重要信息,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闭环,并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录入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立记录员工领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金情况的清单。

第四条  企业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应当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

第五条  各县(区)、功能区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监管关系,由各县(区)、功能区负责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县(区)、功能区自行制定,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企业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的20%。

第六条  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企业填写《年度舟山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证书,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当年年产值1亿元以上证明文件,航运企业提供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三)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包括: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制度;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理流程图;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记录台账资料;

6.员工领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金的清单资料。

第七条  奖励审批程序:

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工矿商贸类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后,由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机构初审后(海洋产业集聚区除外),经当地县(区)、功能区安监部门审核,报同级安委办审批奖励。

其他行业类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当地县(区)、功能区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安委办审批奖励。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将当年度奖励实施相关情况和所在地企业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总额和企业名单,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安委办。

第九条  市安委办将根据各县(区)、功能区开展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成效,经综合评定后择优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各县(区)、功能区奖给符合奖励基本条件企业资金总额的50%。奖励资金由各县(区)、功能区统筹用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当年度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事故隐患排查重要信息记录不完整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隐患排查治理奖励资金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

第十一条  每年2月底前,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企业按照奖励审批程序向审批部门申请政府上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奖励资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资金申请表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