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网上联合审批联合办理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7〕2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网上联合审批联合办理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网上联合审批联合办理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网上联合审批联合办理(以下简称联审联办)平台的信息共享、联审联办、内部协调、在线互动、信息公开、全程服务、跟踪监管作用,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规范业务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配置在政务服务网联审联办平台(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征求意见、协商、会签等内部流转事项,应当依据申请或业务需要实行联审联办。
第三条 联审联办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基本原则,依托政务服务网联审联办平台和办证大厅实体平台,网上网下结合,规范有序、简便高效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联审联办实行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督办下的牵头部门(窗口)负责制;相关部门(窗口)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共同做好相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各部门的审批处长、窗口主任(负责人)及对口业务处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至少明确1名业务骨干具体负责本部门网上联审联办实施工作,落实相关业务运行和内部监控职责。
第五条 各级中心在联审联办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各自联审联办网络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根据本级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审批事项等实际情况和服务需求,梳理、上网配置联审联办事项,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动态调整;
(二)组织协调、推进联审联办工作;
(三)负责委托代理事项联审联办的组织实施;
(四)帮助、指导牵头部门(窗口)做好联合踏勘、联合会审等工作;
(五)对联审联办及相关工作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本级中心难以解决的复杂疑难问题;
(六)为进中心办理事项的联合踏勘、联合会审提供必要的后勤、技术保障。
第六条 各牵头部门在联审联办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中心梳理、上网配置联审联办事项,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动态调整;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牵头的联审联办事项具体操作办法,制作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单)、申报表单、会签表单,与中心商定后按政务公开要求公布并上网配置;
(三)受理办理联审联办事项的申请,在网上平台抄告相关部门,上传、分发、转发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及时登记相关审批环节的收件、受理、办结信息和有关文档;
(四)开展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组织联合踏勘、联审会议,汇总反馈意见、起草印发会议纪要;
(五)跟踪各相关部门的联审联办工作进度,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反馈意见、按时办结,颁发、传送审批文件、证照;
(六)负责在网络平台建立牵头事项的联审联办工作台账。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在联审联办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中心梳理、上网配置联审联办事项,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动态调整;
(二)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相关事项的政务公开内容,共同制定联审联办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按政务公开要求公布;
(三)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踏勘、联审会议和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
(四)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审批文件、证照;
(五)及时上传、分发、转发共享材料及相关信息,登记相关审批环节的收件、受理、办结信息和有关文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一门受理。
牵头部门(窗口)初审确认申请人在实体平台或网络平台申报的联审联办事项,符合申报条件或符合预审批、容缺审批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单,做好有关咨询服务工作,即时确认联审联办相关部门,上传受理事项信息和申报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答复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反馈。
第九条 抄告相关。
牵头部门(窗口)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当日,将受理通知书、申报表、本部门初审意见、受理事项信息和相关材料,通过网络平台发送给相关审批部门,对委托代理的事项还应抄告代理机构。
第十条 同步办理。
相关审批部门收到受理通知书、申报表、受理事项信息和相关材料的提示后,应及时登录网络平台查看、审查,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向牵头单位、申请人反馈相关意见,按办理流程启动审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转报。
对无需组织现场踏勘、联审会议的简易事项及征求意见、协商等内部流转事项,各部门应直接自主先行办结并反馈;必要时,牵头部门可采取在网络平台发送《联审联办会签单》,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填写《联审联办会签单回执》,牵头部门汇总形成批准或不予批准结论;各相关部门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要补正的内容应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反馈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如需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文件的,应及时督促办理。
在网络平台需登记收件、受理(补正)、挂起、办结等信息,上传后续收受、补充的共享材料和本部门办结的批文、证照。
第十一条 联合踏勘。
对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通过现场勘察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组织联合踏勘。
联合踏勘工作时间可以相对固定或约定。对频繁或批量发生的简易事项,联合踏勘可在相对固定工作时间,集中或分批组织实施,且每周不得少于2批次;对项目审批及其它重大复杂事项,工作时间由牵头部门商各有关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
牵头部门以通知书形式告知联合踏勘事项、参加部门、时间、地点、内容并附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将参加人员及联系信息反馈给牵头部门。无需参加的也应明确回复。
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应在完成现场勘察的当日一次性出具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明确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建议性意见和强制性意见;因技术等原因需进一步论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因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的,经中心同意后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以内。牵头部门负责意见汇总。
实行联合踏勘后的事项,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派员单独至现场勘察。
第十二条 联合会审。
对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参与审批、审查或协调办理的较为复杂、重大的事项,应当依据申请或业务需要组织联合会审。
牵头部门应在受理联审联办事项或组织联合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审联办协调会议,以通知书形式确定会议参加对象、时间、地点、内容、议程及相关事项,告知或协助申请人于联审会议的2个工作日前将有关资料送达参加会议的部门及专家。
相关部门应确定审批负责人或委托审批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并将参加人员及联系信息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牵头部门,无需参加的也应明确回复。与会人员应提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明确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建议性意见和强制性意见,并于会后加盖单位印章在规定时间内正式反馈。
牵头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因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的,经中心同意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以内。
第十三条 统一收费。
各部门按照收费规定和标准自行负责核定收费金额(发票开具可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现场或通过网络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自行选择统一收费窗口或网上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入财政专户。需减、免、缓的,按有关文件或政府抄告单执行。
第十四条 限时办结。
办结时限以办事指南公开承诺为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联审联办并及时发放批文、证照。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的,由牵头部门或由申请人约定的部门统一办理。
容缺受理、预审批、现场踏勘、联审会议、听证评审、公告公示、文本修改等因非审批部门责任或按政务服务网设定的操作规范作挂起处理的,挂起期间不计时。
因特殊原因终止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提前告知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资料管理。
申请人提供的原始纸质申报材料或电子申报材料,由收受部门负责保存并即时上传至电子证照库(材料库);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通知、会签单、会议纪要、批文、证照,由办理部门负责上传至电子证照库(材料库);入库材料按网络平台流程设定,转发或自动流转至各相关部门。
需收受原件存档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移交登记工作,由各部门自行保管;需收受复印件存档的,由各部门自行从网络平台下载打印。
因规格、数量等特殊原因,难以上传申请人提供的原始纸质材料的,可由办证窗口报同级中心同意后予以免除,但按申报要求已经附带电子文档的除外;没有共享和重复利用价值且电子监察、电子档案管理又没有要求的材料,可不上传。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网络平台没有配置的事项,各部门均可依据申请或业务需要临时主动发起联审联办,发起部门即为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应予协办,牵头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联审联办部门和事项。
第十七条 除现场踏勘、联审会议外,联审联办事项自受理至办结全过程,原则上应当在政务服务网联审联办平台操作;各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实际办理过程登记收件、受理、办结等信息,上传共享材料、结果批文、证照,确保网上流程信息和实际流程信息一致;运行情况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实行统一监管。
因特殊情况,在部门(行业)自建审批系统操作的单位,系统对接与数据交换必须要满足联审联办平台、电子监察平台、电子档案管理以及历史数据积累应用等业务需求。
第十八条 对前置部门已审核上传分发转发的、电子证照库(材料库)已经保存的审批业务信息和要件,或从政务服务网市民网页、企业网页检索利用的历史积累材料,后续审批部门对未有记录的首次事项,按自身职责完成信息和数据的初始录入或补充,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不得要求申请人或其他部门重复提供;由于前置审批信息或审批要件不当所造成审批结论过错或损失的,由相应的前置部门承担责任。
对经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的申请人从政务服务外网申报的事项及上传的相关材料,按照“信任在先、办结核验” 的原则,结合星级服务分类,进行受理、办理。
在政务服务网网络环境内产生并使用的加盖电子印章(签名)的电子文件及电子证照与加盖实物印章(签名)的纸质文件及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办事指南应包含联审联办事项汇总及分发材料清单(需现场校验或提交的要注明)、容缺受理与预审批条件、前置条件、承诺时间、收费标准、咨询电话、业务流程等联审联办所必需的基本信息,并符合政务服务网政务公开规范标准。
申报表应包含联办事项申报的全部信息,单项申报表不再填写,行业管理有明确要求的,由各部门自行提供并在系统中预设单项申报表,在联审联办申报表数据上网后同步生成,相应部门各自负责审查校对。
选择性或临时发起的联审联办编组事项、政务服务网公开信息已经满足联审联办需求的简易事项,可不另行编写办事指南及申报表,但在受理、接收抄告或现场踏勘后要进行网络或书面的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条 对项目审批、产权登记(一手房)等由同一申请人(含代办)申报办理的同类批量或多次发生的事项,应当引导或要求其通过互联网申报或预申报,并上传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根据项目编号、受理号、注册号和查询密码,实时查询事项办理信息,对审批部门不按实际流程登记办理信息的情况,以及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网上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心负责对审批窗口月度、季度联审联办服务实施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地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执行。涉及项目建设配套服务相关事项办理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等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