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财基发〔2020〕2号
椒江、黄岩、路桥区财政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0日
台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是市财政安排(含省级),用于支持市辖区内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和民主决策程序,解决村民需求迫切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村级组织包括具有集体属性的行政村、农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奖补资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的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区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管理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管理等。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省级奖补资金转移支付数、资金绩效、市局重点工作或任务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每年1月份确定分配因素系数,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区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各级奖补资金,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安排到具体奖补项目,不得无项目直接分配或拨付到相关部门或其他组织。
区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统筹使用奖补资金和其他涉农财政资金,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
第七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各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小型桥梁建设;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垃圾收集、公厕等设施建设;
(五)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六)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
(七)已建成村级公益事业的修缮类管护项目,不包括保洁、水电等日常管护;
(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基础设施连片整治项目、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项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服务设施项目等;
(九)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全部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的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八条 奖补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由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共同组成。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和社会捐赠等。
村级组织根据资金筹集的难易程度,因地制宜,统筹村级自筹资金的筹集方式。
禁止虚假筹资筹劳。禁止脱离村级组织承受能力举债。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村级自筹能力及项目建设需要,结合奖补资金预算,合理控制奖补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可按每个项目的投资规模、村级自筹能力等因素确定奖补标准,也可分类制定奖补标准。
禁止确定或制定全额奖补标准。
第十一条 奖补项目遵循“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严格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区级审批、市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应统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整体需求,加强项目总体规划;结合村级资金自筹能力,量力而行,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村级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当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按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申报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有村级自筹资金。
村级组织应建立项目实施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项目申报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奖补项目筛选和退出机制。
奖补项目的筛选应优先考虑村庄道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民饮用水项目、环卫设施等农村生产性、生活性基础公共设施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
已列入奖补实施计划但未按要求实施的项目,应退出当年奖补实施计划。
未经村级民主决策程序通过的项目、全额由财政资金承担或留有资金缺口的项目,不得列入奖补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奖补项目储备机制,可跨年度设立滚动项目储备库。
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当年奖补实施计划的退出项目,可重新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奖补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将奖补资金的项目落实情况填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市级资金项目落实情况备案表》(附件1),于每年6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同步录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为鼓励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在村级自筹资金到位、项目开工条件具备后,区财政部门可采取预拨资金、按进度拨款和完工验收后结算等多种适宜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村级会计核算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另设备查账簿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村级自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节省项目支出。通过“一事一议”兴建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在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质量标准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奖补项目竣工后,区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项目完工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验收,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应及时督促村级会计核算机构入账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公示制度。区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管理要求、申报程序和年度奖补项目确定、项目执行结果,指导、督促乡镇和村级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
村级组织应全程公开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一条 坚持建管并重。区财政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按项目建档,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内控机制,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在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中出现失误和错误的,应按台州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市财政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相关规定,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奖补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乡镇协调推进和就地就近管理作用。在奖补项目的计划管理、选项申报、资金拨付、日常监管、检查验收等环节,应充分发挥乡镇的参与积极性,充分依靠乡镇党政力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管理。
积极发挥乡镇财政机构就地就近项目资金监管的职能作用。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与乡镇财政机构的信息沟通,及时传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办法、项目和资金等信息,确保其有效开展资金监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村级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基发〔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市级资金项目落实情
况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