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渝价〔2011〕315号

 

市市政委、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第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收费主体: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对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1、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主城区收费标准和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范围内制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单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收(票)据。

五、本收费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47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重庆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标准

      

1

居民

8/.

按户计征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

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3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

110/

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65/吨计征

4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经营面积200m2以下

0.55/ m2.

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m2,按20m2计征

经营面积200m2500 m2

0.5/ m2.

经营面积500m2以上至1000m2

0.45/ m2.

经营面积1000m2以上

0.4/ m2.

说明:(1)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2)餐厨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