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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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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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 费 对 象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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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 |
8元/户.月 |
按户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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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2元/人.月 |
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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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 |
110元/吨 |
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65元/吨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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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
经营面积200m2以下 |
0.55元/ m2.月 |
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m2,按20m2计征 |
经营面积200m2至500 m2 |
0.5元/ m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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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500m2以上至1000m2 |
0.45元/ m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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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1000m2以上 |
0.4元/ m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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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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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餐厨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