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5]79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改制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新的税收政策未出台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暂免征增值税。
一、改制前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二、改制后属于国有控股的;
三、仍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
对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以及新办股份制等非国有性质的粮食企业,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