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泰财购〔2021〕21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推进“阳光采购”“规范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研究并报省财政厅,现将市级部门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
根据现行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400万元。采购人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流程,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承办处室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将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资料提交党组(党委)讨论,经党组(党委)审核批准后,依法依规组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资料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项目名称、内容和采购预算;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包括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以及在泰州市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的相关公示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二、优化信息公告发布审核
按照统一、规范、透明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审核流程,对采购项目公告(公示)内容以及发布功能进行调整。
1.调整公告信息拟制方式
将政府采购公告信息拟制由在线编辑方式,调整为在线表单编制方式,依据采购项目基本信息及表单填报内容,由系统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在线同步生成公告信息文件,公告信息可在线预览。
2.变更信息发布审核流程
将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流程由原先政府采购处审核批准,变更为采购单位审核确认。采购单位在确认公告和公示信息无误,对审核文件进行签章后,即可发布上网。
3.自动生成审核文件
公告和公示信息“三审”文件不再作为附件上传,由系统在线拟制审核文件,经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在线签章进行确认后,同步生成PDF文件。
三、统一政府采购项目编号
为方便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编号规则统一为前缀+“-”+后缀的形式。前缀为:TZ+采购方式简称+年份+3位流水号,流水号按全市采购项目由系统自动进行顺序编号。后缀为:代理机构简称+流水号,后缀由代理机构自行编辑,位数不能超过6位。
四、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采购单位是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为推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升级后,在采购项目需求填报环节,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采购预算及项目类型,统筹考虑、择优选择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支持措施。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默认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选择系统提供的原因,并上传有关附件。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需填写预留份额比例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五、认真开展政府采购需求调查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确保采购需求合法合规,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于下列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六、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加强项目后续监督检查,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采购人应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1.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2.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3.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4.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5.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6.市财政局将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七、上述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