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政发〔2016〕4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抓紧推进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任务顺利完成。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本地区的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合和优化配置海洋行政执法资源,加快推进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行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57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等精神,结合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市委全会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新区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统筹执法资源配置为主要内容,实施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同步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执法,加快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海洋行政执法体制,切实提高海洋海岛开发保护和综合管理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海洋行政执法的范围。
按照有利于提高海洋行政执法资源共享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有利于加强海洋海岛综合管理、防止出现监管空白,有利于提高海洋行政执法效能、减少多头重复交叉执法的原则,有效整合市与县(区)属单位的相关涉海行政执法职权。目前主要依法集中行使海洋与渔业部门除河道、水库等淡水水域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职权外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港航、水利、文广新闻出版、国土资源等部门涉海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以及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调整后,市、县(区)开展海洋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洋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2.行使渔业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水产品质量安全与水产养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海域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海底电缆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航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滩涂围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海域内文物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海域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无居民海岛保护管理方面(含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上述纳入海洋行政执法的职权,由市、县(区)政府另行发文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实施情况同步调整公布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告发布后,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由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
(二)海洋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机构设置。
设立市海洋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主管全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与市海洋与渔业局合署办公。将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更名为市海洋行政执法支队,在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挂牌。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市海洋行政执法大队,为市海洋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全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
各县(区)参照市局的模式,设立县(区)海洋行政执法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海域)内的海洋行政执法工作,为县(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与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将县(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更名为县(区)海洋行政执法大队,在县(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挂牌。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县(区)海洋行政执法中队,为县(区)海洋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各自行政区域(海域)内的海洋行政执法工作。
2.人员编制配置。
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所需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主要通过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挖掘潜力的途径解决。根据现有执法队伍人员编制情况和海洋行政执法局承担的职责及管辖范围,在划转原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编制和港航、水利、文广新闻出版、国土资源等纳入海洋行政执法范畴的部门部分执法编制的基础上,从严从紧核定海洋行政执法所需编制。
3.调整整合相关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根据行政执法职权调整情况,同步调整职权划出部门执法机构。对于执法职权全部划转的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人员编制统一整合到海洋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职权划转的部门,精简部门内原有执法队伍;仅有少量执法职权保留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还政予政,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不再保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
市、县(区)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机构调整,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人员编制逐级报省编委办核准后,在不改变编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专项管理。
(三)海洋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根据海洋行政执法特点,为既优化行政资源配备、提高执法效率,又促进力量下沉、加强基层基础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统分结合”的原则,在市与县(区)实行分级执法体制的同时,市里加强对县(区)相关海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业务领导。主要体现在:重大海洋行政执法及联合执法行动、渔业抢险救灾和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市重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检查;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处置,海域敷设海底管线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警戒执法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渔业生产、渔业资源损失处罚;冬汛浙北渔场执法检查活动;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对参与重要执法、应急处置事件的船只进行统一调配;县(区)海洋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任免、考核,要事先书面征求市海洋行政执法局的意见。
(四)相关职责边界界定。
结合“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明确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等职责;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的要求,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监管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双方的责任,签订行政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以清单的形式仍无法明确责任边界的,应当补充具体案例,通过分解具体案例的各处置环节,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参照省编委办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建立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市、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举报受理、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责任,建立健全部门间责任追究制度,将部门协作配合落实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的内容。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市、县(区)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要与涉海涉渔等乡镇加强上下联动,及时了解掌握动态信息,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
(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在市内整合海洋行政执法职权的同时,通过建立协作组织、签订合作协议、派驻干部并兼职等方式,海洋行政执法局与海事、边防、海警等部省属涉海单位建立紧密型、常态化的海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开展联合巡航、执法管理、抢险救灾、海上安全预警预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并将联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报送给其上一级的主管部门。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海陆联动机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执法工作。
(三)构建执法指挥平台。为构建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海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建立由市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属及部省属在舟涉海管理部门、县(区)政府负责人参与的海洋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署开展重大海洋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研究协调海洋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督促、检查涉海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着力解决执法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部门间推诿、扯皮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负责。
(四)健全争议协调机制。业务主管部门与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协调明确。
(五)完善执法保障机制。一是强化执法规范化保障。根据海洋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标准,落实和配备海洋行政执法队伍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统一执法文书、标志标识和执法服装,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强执法经费保障。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处罚中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拍卖的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三是完善公务执行保障机制。由公安、边防、海警等部门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海洋行政执法活动,对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实行全员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具体执法工作。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托现有各类执法信息平台,主动公开执法主体名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执法职权和依据、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人员信息等事项,推进政策法规、文件资料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查或检查等全过程监管信息的实时共享。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制定完善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考核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督促海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法制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海洋行政执法部门高效、规范履行职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编委办、法制办、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执法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市、县(区)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洋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编委办主要负责海洋行政执法实施方案拟订报批、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拟订、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调整公布和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法制办主要负责海洋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合法性审查、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法制监督、执法资格证管理和法制培训等工作;法制办、监察局负责制定海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拟订加强海洋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意见、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与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制度、海洋行政执法会商制度,拟订海洋执法行政职权事项划转公告;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做好海洋行政执法人员招录(选调)、参公管理等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财政局负责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
(二)严肃工作纪律。改革期间,各相关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严禁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干预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三)积极探索创新。鼓励和支持对海洋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大胆探索,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改革实施情况评估工作,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和推进各项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