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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我局对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

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排放的废水、烟尘(气)等废弃物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内国税流函[2007]105号)。

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8]7号)第三条第一款。

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国税流函[2008]35号)第二条。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