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4〕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别是《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今后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事故指挥管辖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指挥处置;
(二)较大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指挥处置;
(三)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指挥处置;
(四)特大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成立指挥部指挥处置。
第二章 组织指挥
第六条 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后必须做到:
(一)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或者切断危险源头,封锁危险场所。
(二)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三)要迅速及时和依法依规、如实向市、县(市、区)政府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原公安“110”指挥中心下同)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任何单位和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
(一)各级政府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政府总值班室和负有紧急信息报送的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将事故信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网络等有效手段,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决不允许迟报、谎报、漏报、瞒报;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
(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程度,初步确定事故等级。
第八条 市本级政府组织指挥
(一)严格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规定,实行市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负责组织指挥并且担任总指挥长。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市长直接指挥;也可以由市长指定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负责指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款规定执行。
(二)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总指挥职责。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其基本指挥职责是:
1.明确下达指挥命令,明确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责任、任务、纪律;
2.对指挥部会议、重大决策事项等,总指挥要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要妥善保存。
3.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指挥部指令,对于延误或拒绝执行命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指挥权的移交。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命令或有关企业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第三章 现场处置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要快速及时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全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 指挥部要强化救援现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
(一)公安部门要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二)必要时,指挥部要确定单位和人员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矿井井口、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三)公安交警部门要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救援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 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作为指挥部成员,参与制订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并根据救援方案和总指挥命令组织实施救援;
在行动前要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
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第十三条 救援指挥部要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指挥部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救援条件。
第十四条 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一)对内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由指挥部起草,由总指挥长签发上报下发;
(二)对外向有关新闻媒体发布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以对内信息发布内容为依据,由政府新闻办负责人签发对外发布;
(三)所有事故应急处置信息都必须准确、客观、公正、及时;都必须要统一内容、统一口径、统一发布,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精心组织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必要时,由指挥部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配医疗专家和药品及转治伤员等相关请求。
第四章 救援暂停、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指挥部和总指挥根据以下情况要适时把握救援暂停和终止的决定。
(一)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
(二)确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制度。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影响和妨碍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对较大、一般事故或本地社会影响大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