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办发〔2005〕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4〕2号)规定,全文废止
2005-11-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信访人对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不服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2、申请复查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程序得到救济的;
4、向市政府申请复查,信访人要提供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的处理意见;向市政府申请复核,信访人要提供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的复查意见和原处理意见;
5、信访人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四条 复查复核请求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直接到市人民来访接待室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五条 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向复查复核请求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
第六条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应及时向市政府转交信访请求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工作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根据信访内容,按分工报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签批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出具委托书,委托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委托书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协调,指定一个主办单位或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直接牵头进行复查复核;
3、复查复核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复核意见必须由受委托的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核后签发。
4、启用“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负责保管、使用。复查复核意见书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后,由受委托部门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
第七条 复查复核意见一式五份,复查复核请求人、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受委托复查复核的工作部门各一份,报江苏省信访局一份,存档备查一份。
第八条 复查复核请求人在复查复核规定时间到期后,可电话查询复查复核意见,也可到市人民来访接待室领取或要求邮寄复查复核意见。
第九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第十条 市政府出具的复核意见为终结复核意见,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上访的,由受委托作出复核意见的工作部门给予解释,信访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政府带回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具体办法。
附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
2、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