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7〕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分别向区局上报请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该政策适用范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自治区区属转制科研机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的通知》(新政办函[2006]98号)公布的19家科研机构。
2.转制之日系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撤消编制之日,转制注册之日系指工商注册登记之日。两者不一致的,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日按照“孰先”的原则执行。
3.新政办函[2006]98号文件下发后,新转制科研机构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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