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将第一条中“国税局”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第二条中“申请代开发票种类”修改为“申请代开发票种类和代征税款种类”;“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3)”修改为“代开发票种类:通用机打发票(平推3);代征税款种类: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三)将第五条第五款“非国税部门管理的经营收入”修改为“餐饮、娱乐业”。

(四)删除第五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七款、第八条第三款。

(五)将第六条“同一纳税人代开数量原则上每日不超过1笔、每月不超过3笔。 超过原则限制数量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修改为“同一纳税人代开数量每日不超过1笔、每月不超过3笔”。

(六)将第七条“单笔委托代开发票销售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连续12个月的累计代开销售金额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超过限额及标准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修改为“单笔委托代开发票销售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七)将第九条中“国税”修改为“税务”。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质量,减轻国税机关及纳税人压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全面推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工作。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代开发票地点

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协议的邮政部门指定营业网点。

二、申请代开发票种类和代征税款种类

代开发票种类:通用机打发票(平推3);代征税款种类: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三、申请代开纳税人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四、申请代开品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交易的非免税产品以及提供的应税服务(劳务)。

五、以下经营收入不得实行委托代开

(一)品目为初级农产品等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二)免税货物或劳务;

(三)药品、医疗器械、烟、种子、化肥等属于国家实行专营的货物;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

(五)餐饮、娱乐业

(六)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依法确定其他不适用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经营收入;

(七)纳税人按次纳税的,每次(日)代开发票金额为500元以下(含本数)免征税款,不得在邮政部门代开,只能在国税机关代开,但如果纳税人自愿放弃免税资格,则可在邮政部门按规定税率征收税款并开具发票。

六、申请代开次数

同一纳税人代开数量每日不超过1笔、每月不超过3笔

七、代开金额

单笔委托代开发票销售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八、需提供资料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请表》;

(二)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含税)超过30000元(包含本数)的申请人提供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咨询电话

税务服务热线:12366;

邮政服务热线:1118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