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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支付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支付工作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1996〕7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9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社会保险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8号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6/8/15。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区、县中心)对调整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下称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或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支付、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的范围应严格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掌握。

  1、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人员。

  2、按沪劳访发(89)100号文《几点说明》中规定的1957年底前在本市城镇参加社会生产劳动,1958年以后转业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正式职工(即视为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已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退职回乡人员。

  3、少数1962年动员回乡,因种种原因到1963年办理退职手续回乡的人员。

  4、符合以上条件的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现仍在农村的配偶。

  二、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或其死亡后配偶的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以及由市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应严格按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税务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新增部分由社会统筹解决的通知》【沪劳访发(1993)29号】以及1993年以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

  三、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其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可从年满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少数已年满、原未作调整的人员,经区、县中心审核后,可从审该同意后的次月起调整。

  四、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已由征地单位吸收安排工作或按月发给生活费的,按照市劳动局《关于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所在生产队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原精简单位应予停止补助的通知》【沪劳(86)社创字第60号】的规定停发其生活补助费。

  五、本通知下发后,凡单位需新增加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或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人员的,由单位申请,经区、县中心审核后,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

  单位申请时需附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和《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2)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名册;

  (3)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原始档案材料复印件;

  (4)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生存证明;

  (5)单位历年支付生活补助费凭证的复印件;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六、本通知下发前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或其死亡后配偶的生活补助费新增部分已由统筹基金列支的单位,区、县中心应根据本通知规定请单位在今年年底提供第五条规定的(2)、(3)、(4)、(5)、(6)有关材料并予以审核,对确实符合条件的,统筹基金继续予以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新增部分;对不符合条件的统筹基金从次月起停止支付。

  今年,凡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或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的新增部分需由统筹基金列支的人员,单位每一年应向区、县中心提供当地乡(镇)一级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不提供的,区、县中心应停止无证明人员的申报结算。

  七、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施行。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申请费(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