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国税流字[2007]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 内国税流字[2009]14号
)规定,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2009年6月)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一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电力企业
增值税征管方式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3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电力产品
增值税管理,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电力公司、蒙电华能公司、能源发电公司、北方电力公司)4户电力公司及所属发、供电企业
增值税缴纳方式和预征办法明确如下:
一、内蒙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局(电业局),除包头供电局仍执行3.5%的增值税预征率外,其他盟市供电局(电业局)统一按3%的预征率计征增值税。【此条款失效】
二、蒙电华能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和能源发电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性质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采取以上网电量为权数按月计算预缴
增值税的方式,即蒙电华能公司和能源发电公司按月将实现的应缴
增值税额的10%在呼和浩特市申报缴纳,90%的税额以所属发电企业当月的上网电量为权数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
增值税,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办法如下:
(一)蒙电华能公司和能源发电公司按月将本月税款所属期公司本部和所属费用单位发生的准予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以所属期上网电量为权数计算所属发电企业应分摊抵扣的进项税额,编制《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分摊计算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计算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签章后,于次月5日前传递至所属发电企业,作为所属发电企业计算预缴
增值税的依据之一及纳税申报的必报资料。计算公式为:
所属发电企业所属期应分摊抵扣进项税额=所属期公司本部和所属费用单位发生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所属发电企业所属期上网结算电量/所属期全部上网结算电量
(二)蒙电华能公司和能源发电公司所属发电企业按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模拟计算
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包括《计算表》注明的应分摊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填写《发电企业
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见附件2,原《电力
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不再填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签章后,于税款所属期次月7日前按隶属关系传递至公司总部,并作为公司总部纳税申报的必报资料,公司总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档备查。各所属发电企业预缴
增值税模拟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上网结算电量×不含税电价+不含税应税价外费用)×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本期发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本期应分摊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预缴税额=应纳税额×90%
(三)蒙电华能公司和能源发电公司总部按照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公司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预缴税额及应补(退)税额,并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所属发电企业预缴税额
(四)蒙电华能公司和能源发电公司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其所属发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对其生产销售的热力产品,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17号
)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内国税流函〔2007〕1号
)规定执行,并对免税热力产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征税热力产品依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
增值税,不分摊抵扣进项税额。
三、内蒙电力公司、蒙电华能公司和能源发电公司及其所属实行预缴办法的发、供电企业,应于2007年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缴纳方式及预征办法计缴
增值税;同时,对2007年1月至4月(税款所属期)公司总部的应补(退)税额和所属发、供电企业应预缴税额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报经公司总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及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确认后,作为2007年6月(税款所属期)公司总部的应补(退)税额和所属发、供电企业应预缴税额的纳税调整额。
四、北方电力公司所属已投产发电的全资发电企业,继续按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
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公司总部和所属费用单位发生的准予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应由所属全资发电企业分摊抵扣。每年12月份,北方电力公司应将公司总部和所属费用单位全年发生的准予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上网电量为权数计算所属全资发电企业应分摊抵扣的进项税额,编制《计算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签章和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后,于次年1月5日前传递至所属发电企业,作为所属发电企业计算上年度12月份应纳
增值税的依据之一及纳税申报的必报资料。以前年度应分摊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入2007年度的发生额分摊计算。
北方电力公司今后新投产发电的所属全资发电企业,自投产发电之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就地计算缴纳
增值税,并参与公司总部和所属费用单位准予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摊抵扣。
五、内蒙电力公司等4户电力企业及所属发、供电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机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内国税流字〔2003〕108号
)和《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机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防伪税控数据汇总系统操作规程》(内国税流字〔2003〕102号)规定,及时将新增加的总分支机构维护到相关软件中, 并加强沟通协作,认真做好认证、报税及“一窗式”比对工作,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六、内蒙电力公司等4户电力公司及所属发、供电企业
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照《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联 系 人:贾峰
联系电话:4306582
附件:1.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分摊计算表(略)
2.发电企业
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略)
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及费用单位名单(略)
4.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及费用单位名单(略)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