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铁路、煤炭行业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函
1992年2月26日 宁税函发〔1992〕27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关于对铁路、煤炭行业征收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我局曾分别以宁税政二字〔87〕第056号、宁税地字〔89〕第311号、446号、538号和宁税发〔1991〕134号文转发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目前,这些规定均已到期,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答复,对铁路、煤炭行业征收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
土地使用税,在新的规定下发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