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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增加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增加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函[2011]2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呼和浩特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近接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电力公司)《关于增加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请示》(蒙东电财〔2011〕616号)、《关于增加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请示》(蒙东电财〔2011〕739号),东部电力公司自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期间,在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设立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物资服务分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建设局、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后勤服务分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技术经济研究分公司;来文申请明确新增五家分支机构增值税缴纳方式,并纳入东部电力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

根据上述五家分支机构的相关实际情况,经研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上述五家分支机构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日起,作为费用单位向东部电力公司汇总当期进项税额,按照《关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内国税货劳字[2009]29号)有关规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

相关地区主管国税机关要监控上述五家分支机构是否发生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上述五家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及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重要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逐级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