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用房征免房产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18-10-29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本文自2016年7月13日起全文失效。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用房征免房产税的请示》(包地税发[2010]2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 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此规定仅指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有房产自用于非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和居住用房不征收房产税。对其他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