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2015-09-02 舟政办发〔2015〕8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舟山)考察期间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精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齐抓共管,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

(一)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推动本领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并加强对县(区)开展相关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强化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工作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保障环境质量。对违反环保政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绩效考评“一票否决制”。

(二)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区块)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各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要整合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明确政府负责人为本级环境监管网格长,逐一明确相关责任人员,落实所需的环境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细化本区域末端环境监管网格,确保网格化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各级环保部门要指导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政府对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三)建立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拖延、推诿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依法责令违法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停业、关闭,并将有关违法情况通报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而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不作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干涉环境监管执法登记制度,对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各级政府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败诉责任追究机制,对已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的,不予追责;对在查办重大案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予以立功奖励。

二、突出工作重点,优化区域环境质量

(四)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市本级、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各县(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五)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要依法停止建设或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辖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六)规范整顿“低、小、散”企业。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规范整顿。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疏堵结合、宽严相济、统筹推进”的原则,制订清理整顿政策,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实施规范管理。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其结果报市政府。

(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饮用水水源污染源头控制,落实防治措施。深化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畜禽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区)政府要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全面落实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工程及短信提示,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标志标识和宣传牌等的规范化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机制。

(八)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为重点,加快“黄标车”和燃煤小锅炉淘汰进程;坚持突出源头治理,推进鱼粉加工行业兼并、整治和技术提升;深入开展城乡扬尘、废气治理,严格管控秸秆及其他可燃废弃物焚烧,落实工程车扬尘防治措施和GPS定位系统跟踪制度;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加大依法惩处大气环境污染行为,确保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持优良。

(九)加强水污染防治。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重点围绕工业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农村水环境治理等领域展开,并通过强化监管执法,推进污水排放企业的截污纳管工作。

(十)加强渔农村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监管。大力开展农村畜禽养殖业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制度,编制区域环境可容纳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落实污染物土地消纳或达标排放治理措施。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乡镇(街道)要通过综合行政执法等措施落实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业的监管执法。

(十一)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加强近岸海域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加强对废水直排海企业监管执法,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严厉打击污水违法排海企业。严格涉海项目准入,优化近岸海域项目规划布局。

(十二)加强重点区块生态环境整治。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重点围绕定海烟墩化工区块、干石览  水产加工区块、展茅工业区块、勾山水产区块等环境问题较为集中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各级环保部门对存在较大环境问题和环境安全隐患的重点行业、企业进行集中治理。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强化政策聚焦引导和日常管理,使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十三)加强环境安全保障。加强石化、油品储运、涉重金属、化学品等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的监管和应急管理,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加强放射源监管,重点排查未在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擅自作业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放射源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十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新《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新手段,铁腕执法,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本岛一体化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市级环保部门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市控以上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十五)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环保、公安部门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明确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保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十六)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要依法强制执行;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有批准权的政府应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有超标、超总量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实施“按日计罚”以及责令停产、限产措施;对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影响行为的,要依法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同时,供电、供水部门应当依法配合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单位,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有“未批先建”、无证排污以及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处罚,拒不改正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加强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环保、市场监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责任、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四、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合力

(十七)理顺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环境监管机制建设。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将环保方面涉及小型三产企业、建筑工地、生活娱乐噪声、垃圾和秸秆禁烧等专业性不强的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监督监察、行政强制职责,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积极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环保部门在行政许可、技术支持、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十八)落实执法监察稽查。强化市级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建立环保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稽查制度,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市环保局每年要对50%以上的县(区)开展环境稽查,重点稽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领域,稽查情况抄送当地政府。县(区)政府要将稽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

(十九)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宽和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推进媒体参与执法、挂牌督办与公开曝光等相关工作。

五、强化综合保障,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二十)完善基层环保监管工作机制。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执法工作机制,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配足配强县(区)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基层环保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环保工作分管领导,落实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切实承担起辖区环境监管职责。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加强环境监管队伍业务培训,建立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践训练教学基地。加强全市环境法制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大力提升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新进人员录用,坚持“凡进必考”,加强上岗培训。推进环境监察队伍文化建设,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机制。

(二十二)加强协管员监督员队伍建设。建立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各县(区)环保部门、重点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严选配环境协管员,有效弥补基层力量不足,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乡镇(街道)要立足实际,积极构建以社区或工业园区为重点的环境监管末端网格,组建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环境保护的农村监督员队伍,开展义务巡防监督排污行为。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予以保障,市级财政在专项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强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提高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水平和环保自律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16年底前,全市所有社区和市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实现环境监督员全覆盖。

(二十三)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强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2015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加大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力度。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落实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查封扣押、环保公安联合执法专项办案等经费。提升与环境监管执法相适应的环境监测能力,环境监测专用车辆和检测仪器配备满足工作要求,实现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新区督考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