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舟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2019版)
信用信息总配分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满分值 |
评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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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础 信用信息 (满分30分) |
企业资质 |
1-1-1 |
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得5分 |
5 |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具备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及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同时具备多项资质的企业,按其单项资质对应得分中的最高分进行计入。
对于同时具备水利、交通、港航、石油化工等领域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仅需提交住建领域内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方面的最高级别施工资质,本标准仅对房建及市政施工资质进行计分,请各企业按要求仔细填报。
企业根据当前自身资质的实际情况进行输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至系统,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 |
1-1-2 |
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一级,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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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总承包三级或专业承包二级,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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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配备 |
1-2-1 |
企业配备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足5人的,不得分 |
5 |
本条目所指的注册建造师必须是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企业根据当前自身配备注册建造师的实际情况进行输入,并上传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证件、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3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记录的扫描件至系统,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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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企业配备的注册建造师数量达5人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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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企业配备的注册建造师数量超过5人的,每增加1人,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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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年度 总产值 |
1-3-1 |
以2000万元为基数,产值达2000万的得1.0分,超过2000万的部分,每递增2000万元,加0.2分 |
5 |
注册地在舟山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年度总产值的数值,按照舟山市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入统建筑业企业上报的上年度生产经营年报数据进行计入;注册地在舟山行政区域外的企业年度产值的数值,按照企业注册地的市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入统建筑业企业上报的上年度生产经营年报数据进行计入。 市内外在舟企业于每年4月初前申报年度总产值相关数据。 市内外企业根据所属地市的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的实际数据进行输入,并上传截屏至系统,提交内容由舟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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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情况 |
1-4-1 |
企业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建筑业务产生的税收(按所属年份),每100万元,得1.0分(不足100万元的按照插入法进行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
10 |
企业在每年6月初前根据上年度在舟山市的纳税情况进行输入,并将上年度完税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传至系统,由舟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
每个申报年份按照上个年度,企业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建筑业务产生的税收(按所属年份)进行计算,每100万元得1分,不足100万元的按照插入法进行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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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荣誉 |
1-5-1 |
获得建设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奖的,每次加3分 |
5 |
企业荣誉涵盖企业在全国各省、直辖市、市以及区县级行政区域内所获得的与从事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奖项与荣誉。
按照企业自主申报原则,起始日期为相关奖项的评定日期,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输入,并将获奖奖状、荣誉称号证书、政府或主管部门发文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传至系统,由舟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
优质工程奖与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奖的加分有效期为自相关部门发文之日起三年。同一工程项目,按照同类别获得的最高奖项、评优等级进行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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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奖的,每次加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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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获得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级市行业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奖的,每次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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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获得区、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奖的,每次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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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 (底分30分,减分项) |
企业管理行为 |
2-1-1 |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相应职能部门,扣1分 |
30 |
根据当前时间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以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书面整改意见函件为准)进行评分,并由组织检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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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企业职能部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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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企业职能部门配备的专职人员未到位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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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企业未按规定同企业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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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企业未按规定为企业管理人员办理社保手续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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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未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网络及相关制度及专项活动未落实,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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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未按规定签订各级各类责任书,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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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各管理部门下发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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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各管理部门下发的整改要求整改不力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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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
企业未履行对项目部监管职责,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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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
无故不参加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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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
参加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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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
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资料和报表或上报的资料、报表弄虚作假的,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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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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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 |
发生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或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的,每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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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 |
使用、提供假证书、假公章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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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7 |
未按规定成立平安工地创建领导小组、未制定工作措施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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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 |
企业对未按规定提供、上报务工人员信息,对项目部务工人员、管理人员打卡考勤工作检查、指导、督促不力,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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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 |
因企业原因拖欠民工工资,经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但整改不力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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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 |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民工总校,或未按规定及时组织民工学校开课,未布置民工学校教学计划、检查、指导开课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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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市场行为 |
2-2-1 |
在办理完毕施工许可手续之后半个月内未主动输入施工许可相关信息的,每次扣0.5分 |
根据当前时间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以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书面整改意见函件为准)进行评分,并由组织检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输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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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得资质证书的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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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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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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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与其他利益相关人串通投标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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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承揽工程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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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投标报名后,在未告知招标人的情况下放弃参加投标的,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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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在同一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项目的投标过程中,一个月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异常报价的(异常报价的界定:当参与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大于等于10家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异常报价标准),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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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企业或企业所属从业人员扰乱开标秩序,影响正常开标活动,被相关部门记录在案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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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
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证据材料提出异疑或者投诉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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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
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或放弃中标项目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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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
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合同订立后又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者与发包人订立阴阳合同的,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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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
不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影响工程正常实施进程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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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
两个及以上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共同投标的,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改变联合体协议内容或者未按照联合体协议的分工进行施工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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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
通过挂靠、借资质证书等方式承揽工程的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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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 |
工程结算审核时,经送审结算核减额达15%及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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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 |
拖延履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拒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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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信用信息 (底分40分,减分项) |
项目市场行为 |
3-1-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扣5分 |
40 |
根据当前时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以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书面整改意见函件为准)进行评分,由组织检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输入。 |
3-1-2 |
项目经理未按合同要求到岗履职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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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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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现场管理人员同承包企业无合法劳动关系、未办理社保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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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每次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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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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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按相应规定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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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按相应规定办理变更关键岗位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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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及时签署有关文件及工程相关资料,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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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
未按规定将相关证书、手续、合同、资料等放置在施工现场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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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
未按规定开展有关专项活动,或开展过程中无组织、无计划、无相关台帐资料,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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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
将分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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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
未对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进行审查,人员不符要求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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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
未对分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进行有效监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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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信用信息 (底分40分,减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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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3-2-1 |
未建立、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或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扣0.5分 |
根据当前时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以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书面整改意见函件为准)进行评分,由组织检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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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未按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方案要求实施工程建设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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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未按图审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图审通过即施工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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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未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管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不真实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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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未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计量和检测设备进行检验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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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使用不合格的或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淘汰工艺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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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未按工程特点编制相关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提交专家论证),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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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或商品砂浆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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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见证取样,未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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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
未按要求留置混凝土、砂浆标养试件,或养护条件不符合要求,或未认真履行预拌混凝土现场交货检验制度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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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
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进行试验检测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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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
未按规定进行桩基检测,或对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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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
未按规定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或对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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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现场实体质量检测,或对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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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
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违反工程质量技术规范标准的(非强制性条文),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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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 |
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部分),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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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 |
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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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 |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期整改或出具虚假整改报告或拒不执行整改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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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 |
全装修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实施交接检验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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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 |
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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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 |
未按要求实施样板引路工作的,视情况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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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 |
未具备分部工程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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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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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 |
未具备竣工条件提交竣工报告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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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3-3-1 |
未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或各工种操作规程的,扣0.5分 |
根据当前时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以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书面整改意见函件为准)进行评分,由组织检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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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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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台帐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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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总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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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工程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应急救援预案,或专项方案虽经编制但未经审批,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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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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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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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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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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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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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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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进检查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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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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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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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 |
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拆卸、使用和维修保养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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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 |
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进场维修保养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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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现场未达到安装条件,仍进行安装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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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8 |
未按要求组织定期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验收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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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9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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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 |
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告)标志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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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
未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和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或未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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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 |
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非强制性条文),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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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部分),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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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 |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整改或出具虚假整改报告或拒不执行整改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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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 |
未按要求开展自评工作或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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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 |
未按规定要求办理中止、恢复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相关事项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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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 |
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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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 |
3-4-1 |
施工现场未采用封闭围挡,或围挡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根据当前时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以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书面整改意见函件为准)进行评分,由组织检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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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未按智慧工地相关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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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施工现场围挡外侧公益广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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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七牌二图”设置不齐全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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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未设置门卫室,未建立来(访)客登记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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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施工现场大门车辆出入扣未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沉淀池和洗车池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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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未对施工过程中扬尘采取有效措施,出场车辆冲洗装置不全、冲洗制度不落实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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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建筑施工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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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禁现限散区域,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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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 |
“五小设施”设置不齐全,或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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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 |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经硬化,土方未集中堆放,或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未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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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 |
建筑材料堆放及建筑垃圾存放不符合规范要求,场容场貌不整洁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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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 |
需夜间施工的,未按照相关的规定申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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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 |
施工过程中噪音超过限定值或存在光污染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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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5 |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国家规范规定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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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6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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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7 |
施工作业区未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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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 |
临时宿舍未设置可开启式窗户,或宿舍内的床铺超过2层,或使用通铺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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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9 |
临时宿舍内有使用明火或高功率电器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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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 |
食堂无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炊事人员、小卖部工作人员未持有有效的身体健康证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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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 |
2018年底前,房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在建工地出口必须安装TSP自动监测、视频监控装置和雾炮,拒不落实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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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人员管理 |
3-5-1 |
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的,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施工现场人员无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劳动用工管理台帐的,扣1分 |
根据当前时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以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书面整改意见函件为准)进行评分,由组织检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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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未按根据智慧工地相关规定设置门禁系统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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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无民工工资专用专户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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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施工现场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农民工权益保障公告牌的,或未设置工资发放栏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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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项目部未按规定建立民工学校、项目部民工学校管理机构或硬件设施不符合要求、台帐不齐全,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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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用 信息 (附加减分) |
新建项目情况 |
4-1-1 |
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每新承接一个工程项目(包括分包、专业承包工程),按其合同金额,达2000万元的,得1.0分,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每递增2000万元,加0.5分(不足2000万的部分按照插入法进行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不同的工程(包括分包、专业承包工程),进行累加计分 |
分数累加,不设上限 |
根据企业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新承揽的工程(包括分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数量及项目合同金额的情况进行评分。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新承接项目情况进行输入,并上传施工许可、施工合同(分包、专业承包合同)的扫描件至系统,由舟山市住建局进行审核。新承接的分包、专业承包工程也需要上传其所属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扫描件,或其独立的施工许可扫描件。
本条目按照施工合同金额大小(具体合同金额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合同金额数据为准,分包、专业承包工程以分包、专业承包合同金额为准)对应的等级分值进行计分。分包、专业承包工程或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新记得分在施工工期内不做任何变化和改动,直至总承包工程项目竣工或分包、专业承包工程完工后扣除。企业有多少个新建工程(包括分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就能得到多少对应的累加分值。每个工程(包括分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的得分在竣工日期或完工日期之后一天由系统自动进行核销。
企业新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日期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开、竣工日期为准。分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开工、完工日期以分包、专业承包合同为准。
本条目所涉及的项目工程仅限于住建领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
按照企业自主申报原则,企业应及时进行输入,由舟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 |
鼓励“本市企业走出去” |
4-2-1 |
为鼓励“本市企业走出去”,对于注册地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每新承接一个舟山市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项目(包括分包、专业承包工程),按其合同金额每2000万元加1.0分(不足2000万的部分按照插入法进行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不同的工程(包括分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合同,进行累加计分,但总分上限为5分 |
分数累加,但总分不超过5分 |
根据企业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外新承揽的工程(包括分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数量及项目合同金额的情况进行评分。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新承接市外施工项目的情况进行输入,并上传由异地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新签订的施工合同(分包、专业承包合同)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正本的扫描件至系统,由舟山市住建局进行审核。
本条目按照施工合同金额的大小(具体合同金额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合同金额数据为准,分包、专业承包工程以分包、专业承包合同金额为准)进行计分。工程项目新记得分在合同工期期间不做任何变化和改动,直至项目竣工或分包、专业承包工程完工后核销。企业有多少个新承接的市外施工项目(包括分包、专业承包工程),就能得到多少对应的累加分值,但本条目总分不超过5分。每个工程(包括分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的得分在竣工或完工日期之后一天由系统自动进行核销。
企业在异地新承接总承包施工项目的开、竣工日期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开、竣工日期为准。分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开工、完工日期以分包、专业承包合同为准。
本条目所涉及的项目工程仅限于住建领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
按照企业自主申报的原则,企业应及时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输入,由舟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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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市外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 |
4-3-1 |
在舟山市承接总承包工程项目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注册地划分市内和市外),凡与本市企业每新签订一个分包、专业承包合同,按其合同金额每200万元加1.0分(不足200万的部分按照插入法进行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不同的分包、专业承包工程合同,进行累加计分,但总分上限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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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累加,但总分不超过5分 |
根据在舟承揽总承包工程的市外企业与本市企业新签订的分包、专业承包合同的情况及其金额进行评分。
市外在舟企业需要根据自身与本市企业新签订的分包、专业承包合同的情况进行输入,并上传舟山市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项目施工许可、新签订的分包、专业承包合同以及总包与分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正本的扫描件至系统,由舟山市住建局进行审核。
本条目按照分包、专业承包合同金额的大小进行计分。在合同工期期间,新记得分不做任何变化和改动,直至分包、专业承包工程完工后核销。市外企业与本市企业新签订了多少个分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就能得到多少对应的累加分值,但本条目总分不超过5分。每个分包、专业承包合同的得分在分包、专业承包工程完工日期之后一天由系统自动进行核销。
市内外在舟企业新签订的分包、专业承包合同的开工、完工日期,以分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为准。
本条目所涉及的项目工程仅限于住建领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
按照企业自主申报的原则,企业应及时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输入,由舟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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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企业人民政府表彰 |
4-4-1 |
被直辖市、地级市人民政府表彰为“龙头企业”的,加5分 |
分数累加,不设上限 |
按照企业自主申报原则,起始日期为企业受到相关表彰的发文日期。企业应根据自身在全国范围内所获表彰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输入,并将所获表彰的发文、奖状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传至系统,由舟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
企业获得人民政府表彰的加分有效期为自表彰文件发文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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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被直辖市、地级市人民政府表彰为“重点骨干企业”的,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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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被直辖市、地级市人民政府表彰为“建筑业特色专业企业”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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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被直辖市、地级市人民政府表彰为“走出去优胜企业”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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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被直辖市、地级市人民政府表彰为“成长型进步企业”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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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 情况 |
4-5-1 |
受到国家级各部门通报批评、各类处罚(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判处违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记入不良信息、不良行为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等,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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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部门包括国家、省、市、县区级的住建、发改、市场、招投标、纪检、检察、司法、税务及金融等部门。 处罚与不良信息情况仅涉及企业在全国各省市及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 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住建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息、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等情况的评分,由惩处决定单位负责输入。 舟山市住建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全国各级各部门对企业的处罚和不良信息记录情况,由企业自行输入(对于瞒报、漏报、不报的,一经发现,实时信用评级为B级及以上的,即刻降至C级,实时信用评级为C级的,即刻降至D级),与舟山市住建局已建立联合征信机制的,仍由企业主动自行输入,舟山市住建局将根据联合征信机制相关渠道对不良信息进行比对。
犯罪记录追溯期为五年;行政处罚追溯期为行政处罚文件所明确的公示公布期限;被记入不良行为的,追溯期为不良行为公示时限;通报批评的追溯期文件未规定的,为3个月,文件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被记入不良信息的追溯期为6个月至2年(具体时限由惩处文件所确定的公布期限决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追溯期为6个月至3年(具体时限由惩处文件所确定的公布期限决定)。
对于合同履约评价,根据各地市市级、直辖市级、区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进行评分。承发包双方的履约互评,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检查认定的,不在信用奖罚范围内。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合同履约差评的信用扣分由组织合同履约检查的市级、区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扣分追溯期为一年。舟山市行政区域外的合同履约差评,由企业自行申报,追溯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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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受到省级、直辖市级各部门通报批评、各类处罚(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判处违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同履约差评、被记入不良信息、不良行为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等,每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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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受到地市级各部门通报批评、各类处罚(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判处违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同履约差评、被记入不良信息、不良行为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等,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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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受到区县级各部门通报批评、各类处罚(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判处违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同履约差评、被记入不良信息、不良行为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等,每次扣1分 |
备注:有配分值的信用信息的得分最高不能超过其分配分值(例如 “项目管理信用信息”满分为40分,该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能超过40分),扣分最低不能为负分。其他信用信息(附加减分)对应的评价标准条目,不同案由扣分可以进行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