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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性精神病人救治管理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性精神病人救治管理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2〕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有效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中属于肇事肇祸、轻微滋事和其他潜在暴力倾向的三类重性精神病人的救治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为精神病人救治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自愿受助、定点救治、跟踪掌控”的原则,形成各级政府负责,公安、民政、卫生、人力社保、财政、司法行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部门职责

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成立民政、公安、卫生、人力社保、财政、司法行政、残联等部门组成的重性精神病人救治管理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一)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重性精神病人的送治;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重性精神病人的救助和困难重性精神病人社会救助的审定;负责对医疗机构重性精神病人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和住院期间困难精神病人基本生活费用的确认和结算;负责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情况进行评估。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重性精神病人实施现场紧急处置和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协助乡(镇)、街道、卫生部门将患者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协助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卫生部门开展有肇事肇祸行为和隐患的重性精神病人的摸底排查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对治愈出院后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并监督定点医院的医疗行为;负责构建县、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管理网络,对重性精神病人的信息采集、医疗救治和监测工作;负责对重性精神病人进行诊断鉴定和风险评估;负责对治愈出院后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跟踪治疗管理。

(四)残联负责向符合残疾条件的重性精神病人发放残疾证件;负责对长期服药的精神病患者发放药费补助;负责开展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负责为已康复的重性精神病人提供就业咨询服务。

(五)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参保工作;负责按政策对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协助民政部门对重性精神病人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减免的审核。

(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重性精神病人联系和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精神病人进行法律援助。

(七)财政部门负责重性精神病人救助治疗的相关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困难病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等相关资金的落实,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牵头对本辖区内精神病人进行排查、摸底、送治工作,发现肇事肇祸或有行为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公安相关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风险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病人要求医疗救助的初审和复核工作。

(九)定点医院负责对精神病人病情进行诊断和治疗,无特殊情况不得拒收;负责完善安全设施,防止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外逃、伤害和自杀等事件发生。

四、救治程序

(一)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牵头对辖区内精神病人进行仔细排查和有效监控。各单位和公民发现重性精神病人或疑似重性精神病患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二)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将患者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鉴定和风险评估,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该患者经鉴定属于重性精神病人的,由监护人签订自愿接受救助治疗协议书后进行住院救助治疗;

(三)重性精神病人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出院后,要全面纳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当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实行定期随访、动态监测、康复治疗。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五、经费保障及结算方式

(一)司法鉴定、困难家庭的重性精神病人除医保列支外的救助治疗所需经费纳入各县(市、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列支,市直单位、开发区范围内的按财政体制列支。

(二)五保对象和“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重性精神病人,城市生活无着的、查找不到原籍的以及外来流动人口中的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

(三)重性精神病人救助治疗费用按季结算。每季末定点医院将患者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凭证报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自费部分由民政部门确认后给予拨付。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有关规定,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可采取按月定额或者总额控费等办法,确定合理的费用标准。

六、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性精神病人救治管理工作,确保每例重性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救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职责积极做好有关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未按照本意见规定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