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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政办发〔2018〕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降成本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涉企清费减负工作,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清费减负成效,建立长效机制,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建立和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是加强收费监管,确保清费实效,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全面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常态化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二、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

  (一)取消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综〔2017〕19号)文件精神,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培训收费项目,对确属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各类非强制性、自愿委托性质的培训服务项目,不按行政事业性培训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二)降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价平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通过竞价平台竞价确定。对未通过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价平台竞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引导中介机构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审改办、市级相关审批部门)

  (三)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标准。凡未制定会费收取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凡未经社团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会费标准,一律不得执行;凡会费标准之外的收费,一律取消。降低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标准在1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现有标准降低5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四)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及时返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成果,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劳务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三、规范部分涉企收费行为

  (一)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凡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禁止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责任单位: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市审改办、市发改委)

  (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规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禁止行业协会商会强拉入会、强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禁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会员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禁止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进一步督促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三)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16〕92号)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免除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加大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打私与海防口岸办、市港航局、台州海关、台州检验检疫局)

  (四)规范金融机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财税〔2017〕52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对照《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加强内部收费管理。重点规范小微企业、“三农”“双创”等领域的信贷收费。禁止各商业银行“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转嫁成本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强制办理承兑汇票和借“过桥”抬高融资成本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监分局)

  四、加大力度确保清费减负成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全面开展涉企收费专项督查,重点加强对已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类保证金、涉企培训收费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严肃查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转嫁应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活动费用等行为,确保各项清费减负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加快推进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工作,理顺政府事权范围,明晰收费边界,对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因取消、停止或减免收费后,依法履职所需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应安排预算资金保障其正常运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 08- 21  
  一、《若干意见》制定背景

  规范涉企收费,推动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是振兴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审计局调查发现我市涉企收费还存在“涉企收费项目清理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清费减负后经费无法保障”等一些问题和矛盾,亟待有关部门加以重视。为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切实将国、省新一轮各项减负降本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减轻我市实体经济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立足现实基础,结合我市实际,着眼企业关注,明确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二、《若干意见》制定要求

  《若干意见》的制定主要体现两方面要求。一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好我市清费减负政策,充分体现企业减负体制机制创新。二是按照市委、市政府规范涉企收费工作部署,进一步整治涉企乱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全市上下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部署,不折不扣抓好新一轮减负降本政策的落实执行,全面清查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和企业的知晓度。加强宣传解读,释放积极信号,增强发展信心,为我市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分四部分。重点围绕审计发现的涉企乱收费问题进行整治和规范。一是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面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二是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重点对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以及涉企保证金等四大类涉企收费,提出了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三是规范涉企收费行为。重点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金融机构收费等四大类收费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四是提出加强收费监管工作要求,确保清费减负成效。

  四、《若干意见》解读机关

  《若干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联系处室:收费管理处,联系电话:88510909。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