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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内贸易部所属物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内贸易部所属物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税二字[1994]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呼市税务局:

按财政部财工字[1994]第48号《关于你部所属物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你部所属物资企业(名单附后)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33%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财政部(93)财工字第309号《关于调整国内贸易部直属物资企业所得税后上交利润比例的通知》,(93)财工字第302号《关于对中国建设物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通知,(93)财工字第351号《关于对国内贸易部四户直属物资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通知),(92)财工字第563号关于对物资部五户公司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一律取消税前归还贷歇政策。各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由企业就地解交中央金库。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杜绝财政收入的流失,你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投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联营企业请迅速清理,并将清理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济性质,所在地的情况一并上报我部,以便尽快明确财务管理的隶属关系。”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