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旅游局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6〕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将第六条第二项中“对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修改为“对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旅游度假区,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督促其整改”。(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办法
为推动全省旅游度假区加快发展步伐、提升发展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4〕85号
)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度假区发展的意见
》 ( 苏政办发〔2013〕149号
)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引导全省旅游度假区大力推动产业集聚,丰富休闲度假功能,不断提高集约发展水平;积极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特色发展,加快品牌培育,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深入推进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旅游资源科学保护和持续利用,努力建设成为全省旅游业创新发展先行区、度假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在体系结构上,遵循总体评价和分类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分层式设计,对综合指标及分类指标分别进行评价。
在指标设置上,遵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发展规模与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指标。
在评价方法上,遵循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以科学的数学理论和模型为基础,紧贴发展实际,用尽可能少但有效性强的指标进行评价。
三、评价依据
——苏政发〔2014〕85号文件“保障措施”中提出要认真开展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提升发展质量。
——苏政办发〔2013〕149号文件第十八条“组织保障”中明确由省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的发展引导、日常监管和考核评价;第十九条“进退机制”中要求加快制订实施以游客满意度和经济贡献度为核心指标的旅游度假区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旅游度假区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国家标准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中的要求,将度假产品、度假设施等内容列为评价的重要指标。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对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要求,为适应旅游业提质增效的需要,把人均花费、人均逗留天数和游客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
四、评价内容
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体系由8个一级指标、39个二级指标和22个三级指标构成,总分值为1000分。一级指标包括:度假环境与质量、度假资源与产品、度假设施与服务、公共设施与服务、市场结构与影响、项目建设与投资、规范管理与政府支持、综合发展与社会带动。
(一)度假环境与质量。包括空气质量、地表水水域环境质量、环境噪声质量、植被覆盖率、已开发建设用地的平均容积率5个二级指标。
(二)度假资源与产品。包括度假资源、度假产品2个二级指标。
(三)度假设施与服务。包括度假设施、餐饮服务、购物服务3个二级指标。
(四)公共设施与服务。包括旅游咨询设施与服务、旅游厕所与服务、旅游交通设施与服务、旅游标识系统与服务、智慧旅游设施与服务5个二级指标。
(五)市场结构与影响。包括市场结构与规模、市场竞争力2个二级指标。
(六)项目建设与投资。包括当年完成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总额、当年完成旅游项目投入总额、当年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项目数、当年改造提升旅游项目投资额、当年度假区单位面积旅游投入、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占比、新增特色品牌旅游项目7个二级指标。
(七)规范管理与政府支持。包括内部管理规范情况、市场化运营、统计和基础信息完成情况、旅游安全保障、依法依规落实项目用地情况、资金投入、政策支持7个二级指标。
(八)综合发展与社会带动。包括经营收入、服务业税收对财政增长的贡献率、规模以上旅游企业数量、旅游业带动社会就业情况、旅游业从业人员占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客房出租率、人均消费水平、游客满意度8个二级指标。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省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小组,对省内旅游度假区发展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在审核旅游度假区数据和台账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形成评价报告。
(二)数据采集。通过江苏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平台获取;通过台账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方式获取;通过旅游大数据综合分析获取。
(三)评分方法。部分指标采用直接打分方式得到指标分值;部分指标采用极值处理法对采集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指标分值。各项指标分值加总后得出各旅游度假区综合得分。考虑到各地旅游度假区发展存在差异,除对旅游度假区进行综合排名外,还将进行单项指标排名。
六、评价应用
(一)发布结果。评价结果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旅游度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旅游管理部门通报,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二)奖惩措施。对开发建设成效突出的旅游度假区给予表彰,优先支持其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并在旅游项目引导资金支持上给予优先考虑。对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旅游度假区,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督促其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旅游管理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降格或撤销。
七、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旅游局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评价项目 |
项目分值 |
说 明 |
评分方式 |
1 |
度假环境与质量 |
75 |
|
|
1.1 |
空气质量 |
15 |
以当地旅游旺季的情况为准,采样地点应在接待设施集中区的户外空间 |
直接计分 |
1.2 |
地表水水域环境质量 |
15 |
以当地旅游旺季的情况为准,监测范围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
直接计分 |
1.3 |
环境噪声质量 |
15 |
以当地旅游旺季的情况为准,依据GB3096环境噪声标准监测,采样地点应在接待设施集中区(必须含住宿接待设施点)的户外空间,对住宿接待设施的监测时段为21:00-次日9:00 |
直接计分 |
1.4 |
植被覆盖率 |
15 |
水体计入该项指标基数,特殊地质如岩石、沙地等不适于植物生长的区域不计入 |
直接计分 |
1.5 |
已开发建设用地的平均容积率 |
15 |
该指标用于衡量度假区的建设强度。平均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 |
直接计分 |
2 |
度假资源与产品 |
110 |
|
|
2.1 |
度假资源 |
30 |
|
直接计分 |
2.1.1 |
度假资源的主题性与独特性 |
20 |
主题资源指度假区接待量最高、吸引力和品牌上占绝对优势的一项资源。独特性是相对已有度假区中该类资源的比例而言,指主题资源在已有度假区中相对利用较少、独特性较高 |
直接计分 |
2.1.2 |
度假资源的类型多样性 |
10 |
主要包含山岳类、湖泊湿地类、海洋类、温泉类、森林生态类、特色乡村类、文化休闲类等类型,对已成功转化为度假产品的不同类型度假资源进行评价,未转化为产品或产品到访率不高的资源不计入 |
直接计分 |
2.2 |
度假产品 |
80 |
|
直接计分 |
2.2.1 |
休闲设施与活动 |
40 |
包括室内休闲类、室外休闲类 |
直接计分 |
2.2.2 |
夜游产品体系的多样性和品质 |
20 |
|
直接计分 |
2.2.3 |
各类节庆活动(赛事)的多样性和品质 |
20 |
|
直接计分 |
3 |
度假设施与服务 |
150 |
|
|
3.1 |
度假设施 |
100 |
|
直接计分 |
3.1.1 |
已建成对外营业的住宿设施(按房间数) |
25 |
包括星级酒店、主题酒店、经济型酒店、文化客栈、农家乐民宿等形成实际经营接待能力的住宿设施 |
直接计分 |
3.1.2 |
具有鲜明特色的主题度假酒店所占比例(按房间数) |
25 |
含特色民宿、文化客栈等 |
直接计分 |
3.1.3 |
适合家庭及亲子度假的住宿接待设施所占比例(按房间数) |
25 |
指能够灵活提供床位及房间组合,适合家庭出游需求的设施,其中应有部分房间可以提供简单厨房设备 |
直接计分 |
3.1.4 |
住宿接待设施的品质 |
25 |
评价度假区拥有星级酒店、品牌酒店和特色高品质酒店情况 |
直接计分 |
3.2 |
餐饮服务 |
25 |
评价度假区满足不同游客口味需求的能力,鼓励开发本地特色菜品 |
直接计分 |
3.3 |
购物服务 |
25 |
考察特色旅游商品的品质、种类及购物场所的情况 |
直接计分 |
4 |
公共设施与服务 |
150 |
|
直接计分 |
4.1 |
旅游咨询设施与服务 |
25 |
主要评价游客服务中心及配套咨询点的功能与服务情况 |
直接计分 |
4.2 |
旅游厕所与服务 |
25 |
主要评价旅游厕所数量、布局、管理及服务情况 |
直接计分 |
4.3 |
旅游交通设施与服务 |
40 |
主要评价停车场、交通换乘便捷度、舒适度、慢行系统、游线设计等情况 |
直接计分 |
4.4 |
旅游标识系统与服务 |
30 |
主要评价交通标识系统和旅游导览系统的规范性和完善程度 |
直接计分 |
4.5 |
智慧旅游设施与服务 |
30 |
主要评价度假区网站设置、二维码扫描和免费无线网络服务等情况 |
直接计分 |
5 |
市场结构与影响 |
100 |
|
|
5.1 |
市场结构与规模 |
60 |
|
|
5.1.1 |
年接待人天数(万人天) |
15 |
年接待人天数=年过夜游客人天数+年一日游游客人天数 |
分档计分 |
5.1.2 |
年过夜游客的平均停留夜数 |
15 |
年过夜游客的平均停留夜数=过夜游客人夜数/年过夜游客人数 |
分档计分 |
5.1.3 |
过夜游客占比 |
15 |
年过夜游客比例=年过夜游客人数/年接待游客总人数 |
极值计算 |
5.1.4 |
年过夜游客中外省游客的比例 |
15 |
年过夜游客中外省游客的比例=年过夜外省游客人数/年过夜游客人数 |
直接计分 |
5.2 |
市场竞争力 |
40 |
|
|
5.2.1 |
品牌知名度 |
10 |
度假区获得各类称号情况 |
直接计分 |
5.2.2 |
市场关注度 |
15 |
主要评价市场对度假区的关注程度 |
直接计分 |
5.2.3 |
游客的重游率 |
15 |
|
直接计分 |
6 |
项目建设与投资 |
120 |
|
|
6.1 |
当年完成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总额 |
15 |
包括度假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及专门为度假区发展而投入的道路连接线、水电管网等设施投入 |
极值计算 |
6.2 |
当年完成旅游项目投入总额 |
20 |
当年度假区完成的旅游景区、演艺、住宿、餐饮、购物、产品等投资总额(不含房地产项目) |
极值计算 |
6.3 |
当年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项目数 |
20 |
当年完成旅游景区、演艺、住宿、餐饮、购物、产品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旅游项目数量(不含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项目) |
系统筛选 |
6.4 |
当年改造提升旅游项目投资额 |
20 |
主要评价当年对存量设施改造提升后形成的旅游景区、演艺、住宿、餐饮、购物、项目等具有接待能力的旅游产品投资额(不含房地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
极值计算 |
6.5 |
当年度假区单位面积旅游投入 |
15 |
当年度假区单位面积旅游投入=当年旅游投入总额/建设用地总面积 |
极值计算 |
6.6 |
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占比 |
20 |
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占比=在建和竣工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度假区总建设用地面积 |
极值计算 |
6.7 |
新增特色品牌旅游项目 |
10 |
鼓励度假区招引特色品牌项目 |
直接计分 |
7 |
规范管理与政府支持 |
130 |
|
|
7.1 |
内部管理规范情况 |
30 |
度假区四至范围明确、设立度假区管委会、人员配备到位、内设机构健全、度假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 |
直接计分 |
7.2 |
市场化运营 |
10 |
成立市场化运营的公司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
直接计分 |
7.3 |
统计和基础信息完成情况 |
15 |
评价日常填报旅游度假区管理系统和提供基础信息、资料情况 |
直接计分 |
7.4 |
旅游安全保障 |
20 |
评价安全管理机构、安保人员、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演练、安全标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知识宣教等情况。当年如发生一般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该项不得分;如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评价直接排名末位 |
直接计分 |
7.5 |
依法依规落实项目用地情况 |
20 |
如果当年新增用地中存在违法或违规用地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
直接计分 |
7.6 |
资金投入 |
25 |
|
|
7.6.1 |
当年投放的旅游营销投入 |
15 |
当地政府和旅游度假区管理部门当年对旅游度假区宣传推广、市场促销等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
极值计算 |
7.6.2 |
年度财政对旅游开发建设投入 |
10 |
包括对旅游项目及绿化、亮化、文化、美化、水电、通信、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
极值计算 |
7.7 |
政策支持 |
10 |
出台专项优惠政策措施支持度假区发展并落实到位 |
直接计分 |
8 |
综合发展与社会带动 |
165 |
|
|
8.1 |
经营收入 |
60 |
|
|
8.1.1 |
旅游经营收入总额 |
15 |
纳入度假区管理系统的所有旅游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
极值计算 |
8.1.2 |
旅游经营收入增长率 |
15 |
各度假区营业收入总额同比增长率与全省度假区旅游企业营业收入总额同比增长率的比较 |
分档计分 |
8.1.3 |
单位面积旅游企业营业收入 |
15 |
单位面积旅游企业营业收入=纳入系统的所有旅游企业营业收入总额/度假区管辖总面积 |
极值计算 |
8.1.4 |
人均旅游企业营业收入 |
15 |
人均旅游企业营业收入=纳入系统的所有旅游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纳入系统的旅游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
极值计算 |
8.2 |
服务业税收对财政增长的贡献率 |
15 |
服务业税收对财政增长的贡献率=当期税收收入增量/当期财政收入增量 |
极值计算 |
8.3 |
规模以上旅游企业数量 |
15 |
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数量 |
系统筛选 |
8.4 |
旅游业带动社会就业情况 |
10 |
主要指度假区带动的旅游景区、酒店、餐厅、旅行社、旅游交通、旅游购物点以及其他与旅游直接相关的旅游业态带动的就业人数 |
极值计算 |
8.5 |
旅游业从业人员占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 |
10 |
|
分档计分 |
8.6 |
客房出租率 |
20 |
已建成并对外营业的住宿设施当年的平均入住率。出租率=实际出租间天数/可供出租间天数 |
分档计分 |
8.7 |
人均消费水平 |
15 |
人均消费水平=年度旅游总收入/年度旅游接待人次 |
极值计算 |
8.8 |
游客满意度 |
20 |
评价本年度游客对度假区内的酒店、餐饮、娱乐、购物等的评价 |
直接计分 |
总分 |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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