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5-10-21 舟政办发〔2015〕9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梯安全是一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民生工作。近年来,我市电梯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使用数量快速增长,电梯安全责任不够明确、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经费缺乏保障、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到位、乘客安全乘梯意识不强等问题逐步显现,给电梯安全使用造成了一定的风险。特别是近期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电梯安全事件,电梯安全已成为关系社会公共秩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府和城市文明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理解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进一步理清全市电梯安全工作的现状,切实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措施的创新和落实,不断提升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水平,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生产生活更加安全便捷。
二、进一步明确电梯安全的各方职责
电梯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多元共管格局,依法明确和落实电梯安全的各方职责。
(一) 落实对电梯安全的主体责任。
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保证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制造单位对已投入使用的由其制造的电梯进行跟踪调查并了解其安全运行情况,对电梯的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电梯销售单位负责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的电梯。禁止销售、转让、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转让、出租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负责,不得擅自转包或者分包维护保养工作,其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维护保养单位兼职。要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按时、逐项完成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事故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民政、住建、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二)落实政府对电梯安全的属地领导和管理责任。
市、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负责领导协调本辖区的电梯安全工作,督促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切实保障相应的财政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积极协助职能部门实施电梯安全监管,督促电梯维保企业、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
(三)落实政府部门对电梯安全的监管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维护保养、日常使用、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宣传电梯安全知识,依法查处违反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组织开展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完善电梯公共应急救援和电梯信息管理平台。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经营销售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相关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加强对机房及电梯救援通道设计图纸的审查把关,将电梯使用管理状况与物业单位信用和项目考核挂钩,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完善110电梯社会联动应急救助平台建设,依法查处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梯招投标管理,将电梯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
经信部门负责将电梯物联网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指导相关部门进行试点建设,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协调通信运营商推进电梯轿厢无线网络信号有效覆盖。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切实可行的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资金筹措机制。
宣传部门负责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
教育、民政、商务、卫生计生、旅游、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三、积极创新电梯安全工作管理机制
(一)建立电梯安全协调机制。
发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宣传、经信、教育、公安、财政、住建、商务、卫生计生、旅游、安监、市场监管、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关事务等部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研究解决电梯安全存在的问题。各县(区)、功能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实施电梯安全问题综合治理,解决电梯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机制。
对于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或运行故障率明显偏高,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约请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需要大修、改造或更新的,电梯产权人负责筹措资金,及时安排电梯的大修、改造或更新,已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备用金。对于需要应急维修的,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应急维修申请,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应予以报废。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大修、改造或更新经费筹措机制。
(三)完善电梯分类监管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机制,建立完善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前提,以质量安全诚信为依据的电梯维护保养分类监管机制,每年开展一次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综合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抄告住建、招投标行政监督等行业主管部门,并作为物业单位考核、电梯招投标评审、安全生产考评的内容。对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现象多发、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电梯维保单位要依法严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符合撤销情形的,上报发证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仍继续使用的电梯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的公共电梯,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用,并实施重点监管。
(四)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
建立健全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主体、维护保养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电梯应急救援的主体责任,始终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可靠,制定本单位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医院、学校、幼儿园、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人行天桥、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电梯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救援演练,提高电梯困人应急处置能力。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发挥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作用,合理布置救援网点,配备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进一步创新全市110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完善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针对海岛特点,建立海岛电梯维保区域负责互助救援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基于物联网信息技术的电梯故障远程自动报警功能,不断提高有效处置能力。
(五)推进电梯物联网信息系统建设。
发挥物联网信息技术在电梯动态监控、自动报警、快速处置、信用监管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做到电梯故障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电梯安全状况。经信等部门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将电梯物联网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在落实电梯物联网责任主体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电梯物联网建设。在重点场所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人员密集公众场所电梯和住宅小区新建电梯配置电梯物联网装置。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电梯安全保障基础建设。
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加大电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和应急救援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电梯安全检验检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力度。研究制定电梯科技项目相关扶持政策,为提升电梯安全性能提供科技支撑。
(二)加强电梯安全工作责任考核和矛盾纠纷调解。
市政府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对各县(区)、功能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县(区)、功能区也应加强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逐步完善基层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基层社区牵头协调处置,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的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电梯停用、安全事故、运行故障、大修改造或更新资金不落实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宣传、教育、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经常性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采用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讲解、网络发布常识、开设安全课堂等方式,大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提高乘客安全意识,倡导文明、安全乘用电梯。同时,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社会各方对电梯安全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对电梯安全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