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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检测市场管理,规范检测行业管理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双方应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检测内容和检测标准。同一工程项目的检测业务,应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检测(该机构无法检测的例外)。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二)凡在我市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配置的技术人员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有计量认证和检测资质证书,纳入我市检测行业的统一管理。

二、强化机构自身建设,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一)检测机构应按制度要求做好内控,把好“三关”即委托、收样(同步核实见证人员)、标识、交样等入口关,领样、核样、试验、数据整理、校核、结果处理等过程关,以及报告复核、签批、存档、发放、上报处理等出口关。

(二)检测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测时,要主动出示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并对指定的检测对象和所代表批的实体作对比检查。如发现检测对象作假或检测对象明显不同于所代表批实体的实际情况时,检测人员要立即停止检测,并向项目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报告。现场随机抽样检测确定的构件、部位及数量,检测机构不得随意改变。现场检测项目实行见证检测制度,检测数据实时公开,在检测结束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要在原始记录中签字;对重大或有争议的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中还需再加盖公章(或项目部章)。发现严重不合格的现场检测结果,应即时向项目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报告。

(三)对涉及影响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等应严格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见证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一起送样至检测机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的取样、制样、标识以及送检等情况进行记录,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和监理工作记录。

对于混凝土试块,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标准养护室(箱)进行养护,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试块,应锁在钢筋笼内放到构件边上与构件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在静置后,应编号且刻上明显和持久的标记,标记内容至少包含工程部位、制作日期、强度设计等级等信息;检测机构对于无标记或后标记的混凝土试块应不予检测。现场未设置标准养护室(箱)的,该混凝土检验批按无有效试块处理并按批量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四)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原始记录的管理,检测原始记录应统一成册印刷,每张记录编号应印刷成连续流水编号,不得撕页、涂改,作废的记录要留在记录本上,结论性的更改要注明原因并有检测人员和检测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报告不合格台账,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在当天向项目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报告。

(五)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可追溯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应实时对接台州市建筑业管理平台。原则上,2021年6月30日前,全市检测机构应完成与台州市建筑业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强化质量监督管理,推进行业有序发展

(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检测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应制定检测工作质量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比对。对抽查比对结果出现异常或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项目,应进一步核查原检测机构所对应有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情况,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应加强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加倍抽检:

1.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实体质量存在质量问题或疑问的;

2.实体检测未按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抽样和检测的;

3.对工程质量或检测机构的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有投诉举报的;

4.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

5.其它需要双倍监督抽检的。

(四)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期间暂停承接新的检测业务。

(五)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构建检测机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动态监管机制,逐步建立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促进检测行业诚信建设。将检查、巡查结果纳入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实施检测机构分类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引导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试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0日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