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公开主体要按照《条例》和本导则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公开物业小区信息。
附件: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信息公开目录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信息公开目录
序号 |
公开情形 |
公开主体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1 |
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会前公示 |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
会前相关事项及会议需要表决的共同事项 |
《条例》第十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
2 |
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会后公示 |
载明表决事项、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以及表决结果的书面文件 |
《条例》第十一条 |
长期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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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筹备组成员信息公示 |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应符合的任职条件 |
《条例》第十三条 |
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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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信息公示 |
业主大会 筹备组 |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条例》第十四条 |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5 |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公告 |
业主大会 |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情况及决定 |
《条例》第十八条 |
长期公布 |
6 |
业委会成员资格终止公告 |
业主委员会 |
业委会成员资格终止情况及决定 |
《条例》第十六条 |
长期公布 |
7 |
业委会成员个人信息 |
成员姓名、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
《条例》第二十条 |
长期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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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业主大会决定内容;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相关文件或文书 |
《条例》第二十条 |
长期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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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
《条例》第二十条 |
长期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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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工作补贴等费用情况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等费用情况 |
《条例》第二十条 |
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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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等费用情况 |
《条例》第二十条 |
及时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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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收支情况 |
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共有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收支情况 |
《条例》第二十条 |
每年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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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使用情况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处分使用情况 |
《条例》第二十条 |
每年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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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共有资金审计情况公示 |
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 |
《条例》第五十二条 |
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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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基本信息 |
物业管理委员会 |
成员姓名、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
《条例》第二十三条 |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16 |
代行业主大会职责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将共同决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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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 |
物业服务企业 |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
《条例》第三十五条 |
长期公布 |
18 |
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相关事项公示 |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十四小时应急服务电话等; |
《条例》第三十六条 |
长期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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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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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公布相关资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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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
每年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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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业服务人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收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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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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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处分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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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
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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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
及时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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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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