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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沙调蓄水库规划建设控制范围的通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沙调蓄水库规划建设控制范围的通告

舟政发〔20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舟山市大陆引水三期工程已通过国家发改委批复立项(发改农经〔2014〕1379号),其中大沙调蓄水库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大沙调蓄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现将大沙调蓄水库规划建设控制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沙调蓄水库工程用地范围包括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两部分。工程占地区分为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永久占地包括拦河坝、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上坝公路及管理范围等用地。主要涉及定海区小沙街道的青岙社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以上范围进行前期调查。

二、建设范围内实行统一征地,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协商征地。已协商未经批准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工程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停止各类在建项目建设,并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包括室内装修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转让、租赁房屋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四)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及抢搭抢建地上附属物。

继续进行上列活动的,征用时一律不予补偿,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本通告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挖塘养殖、挖土、取沙取石等经营活动;不得出租、转让、发包土地、鱼塘、山林。本通告发布前出租、转让、发包的土地、鱼塘、山林,不得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不得养殖多年生水产物种,凡通告公布后种养的,征用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按规定办理涉及本控制范围内的各村分户、户口迁入等手续,除新生儿、因婚嫁迁入人员和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作拆迁补偿安置。

六、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及上游严禁乱砍滥伐,严格保护水库源头生态环境。

七、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业主会同所在地政府根据《舟山市大陆引水三期大沙调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组织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八、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大沙调蓄水库规划建设的各项前期工作。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各村及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工程规划建设工作。

特此通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