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函[2006]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现将我区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最高开票限额”的含义
所谓“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如原来“十万元版防伪税控发票”,现表述为“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防伪税控发票”。今后相关申请和表单统一使用新的最高开票限额表述方式。
二、关于审批权限的划分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申请,各级国税机关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旗县级国税局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盟市级国税局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三、审批办法
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其中,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旗县级国税局派员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盟市级国税局派员实地核查。具体核查办法由盟市级国税局制定。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盟市级国税局派员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资料内容包括:
(一)盟市级国税局上报的正式申请文件(纸制文件随附列资料上报)。
(二)项目填写完整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件)
(三)大额资金往来银行证明复印件(加盖税务机关“与原件相符”章,盖章人员签名)
(四)大额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税务机关“与原件相符”章,盖章人员签名)
注:“大额”即与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相应的金额。
(五)考虑到电力企业生产的特殊性,企业可用“并网调度协议”等相关资料代替以上第三项和第四项附列资料,要求复印件加盖税务机关“与原件相符”章(盖章人员签名)。
(六)对已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经主管国税局核查,需要调低最高开票限额的,由盟市级国税局审批,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批,不得将附列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一般纳税人资料上报区局。
200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