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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6]5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自2004年1月1日以来,自治区国税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统实行增值税“属地预缴、区公司集中清缴”办法,对于支持企业改革,保证盟市、旗县既得财政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受国际石油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国内油价频繁调整,导致预征率很难准确核定。特别是去年年底以来,炼厂成品油销售价格的提高,使流通环节石油销售利润率和税负率都大幅下降,截至2006年3月底,区石油公司出现了较大数额的留抵税额。为了严格执行税法,继续支持企业改革,保证各方的利益,自治区国税局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采取如下增值税计缴办法:

一、税款计缴方式

采取以毛利额(以批发环节平均成本单价为起点,到平均销售单价计算的毛利额)为权数按月计缴增值税的方式。即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在消化全部留抵增值税后,从开始体现应缴增值税的月份起,由内蒙古销售分公司按月将实现的应缴增值税额的25%在呼和浩特市入库,75%的税款依各盟市实现的毛利额为权数进行分配;盟市配送中心再将分得的税款按旗、县经营部(加油站)毛利额为权数进行第二次分配。

计算公式:

1、累计毛利税负率=所属期累计应缴增值税额÷所属期累计毛利额×100%

2、某盟市配送中心、旗县经营部(加油站)累计应分得增值税额=各该盟市配送中心、旗县经营部(加油站)所属期累计毛利额×累计毛利税负率

3、某盟市配送中心、旗县经营部(加油站)当期应缴增值税额=各该盟市配送中心、旗县经营部(加油站)所属期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纳税额

为了使各方分配税额与其经营效果相适应,区公司与各盟市配送中心及旗、县经营部(加油站)之间的增值税分配比例,按照充分考虑各方既有基数的原则,视情况作及时调整。

二、税款分配时间

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应在每月初5日内编制《应缴增值税计算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计算表》),在报自治区国税局及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同时,下发给盟市配送中心,盟市配送中心应在7日内将分得的增值税税款再编制《计算表》,进行二次分配,在报盟市国税局及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同时,应及时下发旗、县经营部(加油站),旗、县经营部(加油站)应在10日内将分得的税款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对区分公司计算的增值税,由呼市国税局所属主管征收局负责核实,自治区国税局进行定期检查。对盟市配送中心计算的二次分配税款,由各盟市国税局所属主管征收局负责核实,盟市国税局进行定期检查。

三、税款申报方式

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仍按原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盟市配送中心、旗县经营部(加油站)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申报表内容只填写应缴、已缴增值税额,其它项目不填,在征管软件提示时,点击确认即可。

四、上报资料

原《预缴增值税情况统计表》改报《应缴(入库)增值税计算缴纳确认表》(见附表二),确认上报程序仍执行现行办法。《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表》(见附表三)格式不变,进项税认证确认上报程序仍执行现行办法,上报时间由原来的每月7日前提前到每月3日前。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申报期)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1、《应缴增值税计算表》(略)

2、《应缴增值税计算缴纳确认表》(略)

3、《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表》(略)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