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7〕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提升住房保障审核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 号)以及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 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树立城镇住房保障具体业务办理上“最多跑一次”的理念,按照“简化申请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加快审核速度”的思路,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全面提升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确定我市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共五项,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租金减免审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
(二)确定主要工作目标。
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实现受理常态化,保障对象实现就近受理,城镇住房保障实行部门“并联审核”,努力实现各部门审核结果实时共享。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努力实现“网上办理”,全面提升住房保障工作效率,对需要进行经济状况审核的保障类型,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对不需要进行经济状况审核的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严格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等办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进一步科学合理设置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公示环节和审核环节要充分优化、有机结合,尽量缩短整个审核流程的时间。
1.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确认。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进行相关资料汇总登记并录入舟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乡镇(街道)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核。汇总登记和初核工作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初核通过后对申请人进行公示。
房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将汇总后由各部门“并联审核”的申请人名单清册分发至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审核申请人困难类型,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现实时审核;对于其他类型家庭,通过“舟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电子核对,电子核对无法解决的信息,及时沟通市场监管、海洋与渔业 、银监、保险协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协查, 其中银监部门要积极协调,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开展调查,配合协查单位在接到协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反馈民政部门,经济状况核对总流程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国土资源等部门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和批地建房等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查涉及优先申购的申请家庭的相关证件,审核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房管部门对各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开始进行公示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
(1)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进行相关资料汇总登记并录入“舟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乡镇(街道)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核。汇总登记和初核工作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初核通过后对申请人进行公示。
房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将汇总后由各部门“并联审核”的申请人名单清册分发至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审核申请人困难类型,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现实时审核;对于其他类型家庭,通过“舟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电子核对,电子核对无法解决的信息,及时沟通市场监管、海洋与渔业、银监、保险协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协查, 其中银监部门要积极协调,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开展调查,配合协查单位在接到协查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反馈民政部门,经济状况核对总流程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国土资源等部门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和批地建房等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查涉及优先承租的申请家庭的相关证件,审核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房管部门对各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开始进行公示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技能型职工。
申请人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社保信息、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进行审核,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房管部门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并将汇总后由各部门“并联审核”的申请人名单清册分发至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税务部门对单位纳税归属地情况审核,审核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查涉及优先承租的申请家庭的相关证件,审核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房管部门汇总审核结果,并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向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按居住证量化管理审核程序对申请家庭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时限不得超过18个工作日。
房管部门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并将汇总后由各部门“并联审核”的申请人名单清册分发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审核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查涉及优先承租的申请家庭的相关证件,审核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房管部门汇总审核结果,并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开始进行公示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4)驻舟部队随军家属。
申请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分发至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核,审核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查涉及优先申购的申请家庭的相关证件,审核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房管部门汇总审核结果,并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开始进行公示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携带租赁合同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立等办理。
4.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租金减免审批。
申请审核流程同公共租赁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公示结束后,获得租赁补贴(租金减免)资格。
5.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
公租房承租人携带身份证等证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下设机构或者委托的运营单位窗口现场办理,或直接通过网上、银行代扣等非现场方式支付,租金缴纳成功,打印租金发票(立等办理)。
(四)减少申请材料。
取消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申报材料以及可以通过部门协作取得的资料,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
1.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家庭户口本、优先保障相关证件(含低保、低边、残疾等证)、收入证明等材料(离婚家庭还需提供离婚协议)。
2.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家庭户口本、优先保障相关证件(含低保、低边、残疾等证)、收入证明材料(离婚家庭还需提供离婚协议)。
(2)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技能型职工: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家庭户口本等。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家庭户口本、浙江省居住证(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
(4)驻舟部队随军家属: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家庭户口本、所在部队师或师级以上单位房改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升住房保障工作效率。
(二)明确工作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房产交易信息审核;负责将住房保障有关申请资料通过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尚未建成使用的,通过纸质或其他形式)同时分发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并联”审核;负责汇总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实时审核,并牵头做好其他住房保障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审核、土地权属信息和全市范围内批地建房信息的审核。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社保信息、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负责对学历的审核;负责核查申请家庭重大疾病情况。
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纳税归属地情况进行审核,负责提供申请住房保障对象的纳税情况。
公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申请家庭车辆、居住证等情况的审核工作,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情况。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外来人口居住情况和居住证量化情况。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查申请家庭社会残疾证件情况。
卫计部门:负责核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相关情况。
银监部门: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做好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场监管、海洋与渔业、保险协会等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推进信息公开。
充分利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乡镇(街道)社区的信息公开栏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各类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住房保障政策、申请指南、房源分配等与保障对象利益密切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全程提供咨询服务,真正实现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
(四)强化督查考核。
各部门要将推进住房保障业务办理作为本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本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托“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专项督查制度,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单位和人员,要启动追责机制。各地、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确保该项改革顺利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