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县(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执行标准的通知
台发改价格【2021】 265号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综合执法局:
根据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定价权限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整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依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各县(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20年新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正常实施的临海市和仙居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继续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尚未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温岭市、玉环市、天台县、三门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实施范围、对象等有关规定,参照《
台州市发展改革委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制定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20〕286号)文件执行。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按当地现行收费标准继续执行,也可参照
台发改价格〔2020〕286号文件执行。
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各县(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由各县(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发展改革局制定。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将适时统一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附件:2021年265号文台州市展改革委 台州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县(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执行标准的通知.pdf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