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6]89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废止〈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请示》(呼国税流字〔2006〕68号,以下简称《林业办法》)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区局在1995年制定的《林业办法》,已不适应现行增值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与林业企业现有体制也不相适应。鉴于此,同意你局意见,从2006年10月1日起,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1995〕342号
)。
《林业办法》废止后,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林业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200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