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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房用于国土住宅拆迁安置权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房用于国土住宅拆迁安置权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2002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出资建造了一大批现代化安置小区,用于城市重点工程建设中征地住宅拆迁的安置。同时,政府利用部分征地拆迁安置房,转性后安置国土住宅被拆迁户,有效缓解了国土住宅拆迁与安置的矛盾。为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安置房用于国土住宅拆迁安置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办理事宜,现就2011年12月31日前已拆迁安置的此类房屋的“两证”分类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性安置房权证的分类办理

  征地拆迁安置房用于国土住宅拆迁安置的类型主要为经市政府同意转性为经济适用房、定销商品房、定向安置房3种。

  (一)转性为经济适用房的征地拆迁安置房

  按照《关于我市部分拆迁安置房改为经济适用房“两证”办理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08〕244号)、《关于对锡政会纪〔2008〕244 号专题会议纪要的补充说明》(锡政会纪〔2009〕32号)和《关于征地拆迁涉及安置房权证办理工作协调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10〕287号)的相关规定,建设主体根据市政府同意收购作为经济适用房使用的批准文件办理“两证”。

  对于少数被拆迁户要求安置房建设主体提供销售发票和签订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的,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提供制式购房合同样本并统一印制,委托各安置房建设主体单位(立项单位)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由市地税局负责提供销售发票,由此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基金及印花税等地方税费由各区安置房建设主体单位负责筹集、缴纳,其中安置审核面积部分需缴纳的税费由各区安置房建设主体单位缴纳,地方税费市级集中部分返还各区财政部门;超过安置审核面积部分需缴纳的税费由被拆除房屋产权人承担,由各区安置房建设主体单位向被拆除房屋产权人收取后,会同安置审核面积部分的税费一同缴纳。各区安置房建设主体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拆迁、安置、权属资料,做好台账,以备审核。

  未按规定缴纳超过安置审核面积部分税费的,不予提供销售发票和销售合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各区按照“方便简洁”的原则,尽快会商确定。

  (二)转性为定销商品房的征地拆迁安置房

  建设主体根据市政府同意收购作为定销商品房使用的批准文件,不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变更和销售许可手续,由市国土局对所涉及房屋的楼面地价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该地块作为批量安置点的被拆迁地块所依据的最早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时间),尽快确定已收购为定销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房小区所需补交土地收益的标准。并经市物价局核价,各区建设主体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和相关规费后,到市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市住保房管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补交规费的证明材料和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定销商品房初始登记;然后根据市有关部门的安置审核批复及拆迁协议等相关资料,直接办理定销商品房转移登记。

  (三)转性为定向安置房的征地拆迁安置房

  经市政府同意转性为定向安置房的征地拆迁安置房,其安置对象多为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国土被拆迁户,该类房屋的“两证”办理原则上参照定销商品房手续办理程序。土地收益及相关规费参照2008年五星家园补交标准(1098元/平方米)收取;房屋结算基准价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拆除房屋产权面积安置部分(等面积安置部分)的土地收益和相关规费免交,安置面积大于原拆除房屋产权面积部分(超面积安置部分)土地收益和相关规费由被拆除房屋产权人承担;被拆迁人按规定足额补交超面积安置部分土地收益和相关规费后,市国土局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市住保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超面积安置部分未按规定足额补交土地收益和相关规费的,国土和住保房管部门不予办证。

  征地拆迁安置房用于国土住宅拆迁安置,经市政府同意转性为经济适用房、定销商品房、定向安置房的,其房屋大修理基金和电梯更新基金按《关于征地拆迁涉及安置房权证办理工作协调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10〕287号)精神执行,并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缴纳。

  二、工作要求

  (一)征地拆迁安置房用于国土住宅拆迁安置的“两证”办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区、市相关部门(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并指派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便于工作联系。

  (二)严格审核,杜绝非被拆迁户在此次安置房转性办证中办理权证。征地拆迁安置房转性为经济适用房的,其权证办理审 核程序不变,但对于少数被拆迁户要求安置房建设主体提供销售发票和签订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的,各区政府审核完成后,报市建设局、住保房管局备案;征地拆迁安置房转性为定销商品房、定向安置房的审核工作由各区汇总初审后报市建设局审核,市住保房管局、国土局以市建设局的审核批复确认“两证”办理对象。各区建设主体单位在申请办理土地证变更登记时同时提交转性安置房安置清册,以核对确认办证对象。

  (三)各区要进一步梳理上述3种类型安置房转性办证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完善基本建设手续,落实公建配套,特别是自建的经济适用房,要抓紧与市建设、规划、住保房管、物价等部门沟通,切实将各项手续完善、规范到位。

  (四)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业务培训,认真细致、准确及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安置房用于国土住宅拆迁安置的“两证”办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严肃工作纪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严格执行房屋“两证”办理的有关规定,对在办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9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