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在内蒙古三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8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1]250号)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三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经公布的三级分支机构不再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不在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