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关 |
数量 |
申请期限 |
承诺办 结期限 |
备注 |
1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
自治区国税局 |
按政府采购合同或招标公告确定 |
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
10个工作日 |
印刷企业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
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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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税局 |
无数量限制 |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
10个工作日 |
纳税人直接向自治区国税局提出申请或者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申请 |
3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主管国税机关 |
无数量限制 |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 限内申请。 |
10个工作日 |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
4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主管国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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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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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区县国税机关 |
无数量限制 |
—— |
10个工作日(十万元版及以下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时办结) |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
6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主管国税机关 |
无数量限制 |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
10个工作日 |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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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名称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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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自治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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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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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材 料 目 录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6.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8.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第1、3、5、6、7、8项材料归档,其它查验原件后退回申请人。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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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工作内容 |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
责任单位(人) |
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国税局转报。 自治区国税局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
2个工作日内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自治区国税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
审查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具体招标程序实施。 |
3个工作日内 |
自治区国税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
决定 |
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
5个工作日内 |
自治区国税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
送达 |
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发票准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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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备注 |
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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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自治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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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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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材 料 目 录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经办人身份证件;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7.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9.资产负债表;10.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第1、2、4、6、7、8、9、10项材料归档,其它查验原件后退回申请人。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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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工作内容 |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
责任单位(人) |
受理 |
自治区国税局直接受理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
5个工作日内 |
自治区国税局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
主管国税机关代办转报申请的,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初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国税局转报。 自治区国税局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自治区国税局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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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自治区国税局征管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2个工作日内 |
自治区国税局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
决定 |
自治区国税局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
3个工作日内 |
自治区国税局负责人 |
送达 |
根据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或者委托申请人主管国税机关代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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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税局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主管国税机关 |
备注 |
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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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主管国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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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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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材 料 目 录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第1、2、4、5项材料归档,其它查验原件后退回申请人。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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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工作内容 |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
责任单位(人) |
受理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
2个工作日内 |
办税服务厅 |
审查 |
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核准预缴税款,并提出意见。 |
3个工作日内 |
税源管理部门 |
征管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3个工作日内 |
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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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主管国税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
2个工作日内 |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 |
送达 |
根据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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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 |
备注 |
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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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主管国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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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申请人对国税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国税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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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材 料 目 录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第1、3、4项材料归档,其它查验原件后退回申请人。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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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工作内容 |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
责任单位(人) |
受理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
2个工作日内 |
办税服务厅 |
审查 |
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3个工作日内 |
税源管理部门 |
征管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3个工作日内 |
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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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主管国税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
2个工作日内 |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 |
送达 |
根据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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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 |
备注 |
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名称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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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国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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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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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材 料 目 录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3.经办人身份证件;4.代理委托书;5.代理人身份证件。 (第1、2、4项材料归档,其它查验原件后退回申请人。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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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工作内容 |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
责任单位(人) |
受理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当即办理 |
办税服务厅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版以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
2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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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税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3个工作日内 |
税源管理部门 |
税政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3个工作日内 |
税政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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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县(区)国税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
2个工作日内 |
县(区)国税机关负责人 |
送达 |
根据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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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 |
备注 |
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名称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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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主管国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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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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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材 料 目 录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1、3、5项材料归档,其它查验原件后退回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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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工作内容 |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
责任单位(人) |
受理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
2个工作日内 |
办税服务厅 |
审查 |
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3个工作日内 |
税源管理部门 |
税政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3个工作日内 |
税政业务主管部门 |
|
决定 |
主管国税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
2个工作日内 |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 |
送达 |
根据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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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 |
备注 |
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