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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5〕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下简称《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努力打造全省环境执法最严城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规划部署

(一)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要求,建立市、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镇(乡、街道、工业集聚区)和行政村(居、社区)四级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现“三清三到位”的总体目标(“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强化政府环境执法监管责任主体意识,明确镇(乡、街道)等属地政府的监管职能,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要求将网格划分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二)厘清环境保护职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管工作,其他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环保部门及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承担相应的环境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5〕20号)精神,理顺综合行政执法关系。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二、狠抓落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开展好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各级政府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摸清排污企业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以及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并将检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

(四)认真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地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要求,对排查出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按照省生态办《关于印发发〔2015〕1号)文件中“五个一批”的要求,进行清理处理,并将排查清理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五)整顿规范“低、小、散”企业。各级政府要按照“疏堵结合、宽严相济、统筹推进”的原则,完成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在2016年6月底前将结果向市政府报告。探索建立小微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处置污染物机制,通过政策杠杆积极培育污染物第三方处置市场,落实对企业和第三方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实施规范管理。

三、加大力度,努力打造环境监管执法最严城市

(六)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加强环境执法联动机制,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要依法严格追责。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综合利用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加强对严重环境违法企业联合打击力度。

(七)强化环境稽查。建立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稽查制度,强化市环保部门稽查职能,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市环保局每三年对全市所有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开展一轮环境稽查,重点加大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领域的稽查力度,及时通报稽查情况并抄报各级人民政府。各地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

四、强化保障,全力提升环境执法监管能力

(八)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般乡镇(街道)可在内设机构增挂“环保办公室”牌子,重点乡镇(街道)、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增加内设机构环保办公室,适当加强人员力量。建立完善以乡镇(街道)、工业集聚区相关负责人为责任人、村(社区)为基础单元的基层网格体系,实现乡镇(街道)级环保基层组织全覆盖。

(九)强化执法工作保障。加强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齐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管执法用车。加快全市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和推广,建立完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加大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力度,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办案经费。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实现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

(十)强化社会监督作用。组织开展国办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精神宣教活动,营造全民参与、公众监督的社会氛围。建立完善“12369”微信举报平台,畅通环保举报热线,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探索开展第三方监督模式。加大曝光力度,完善媒体参与执法、挂牌督办与公开曝光等工作机制。

(十一)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信息、环境执法监管情况;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制度;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完善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发现政府机关单位或个人存在环境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败诉责任追究机制,出台“尽职无责”和奖励规定,对已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的,不予追责;对查办重大案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予以立功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