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0-08-04 锡政办发〔2000〕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逐步推进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 苏政办发(2000)56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8月1日起,我市的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征缴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市区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凡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征缴范围内的,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从2000年8月1日起,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本程序
1.社会保险费征缴对象(以下称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并提供劳资和财务实发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应发工资明细数据,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部门)申报次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保部门核定后,由社保部门于每月底前向地税部门提供次月有关缴费单位应缴各类保险费的具体数据,作为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2.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保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以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为应缴数额,提供给征收机关。待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由社保部门按照规定结算。
3.缴费单位必须在地税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方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并在办理申报应缴保险费手续的同时,将经社保部门核定的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及时划转商业银行的缴费专户,以便地税部门开票后及时从专户划解;缴费单位以现金或以相当现金形态的银行凭证缴费的可在地税部门开具征收凭证后到指定银行当场缴纳。
4.地方税务部门每月1-10日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向各缴费单位开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各缴费单位必须于当月10日前缴清所有款项。逾期未缴的,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可向其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并可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税部门实施扣缴时,应按规定出具扣缴凭证(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和地税部门制定)和出示相应的身份证明;人民银行应予积极配合,提供被扣缴单位商业银行的开户帐号及有关情况;负有扣缴义务责任的商业银行应于当日从企业帐户中实施扣款并划转至指定财政专户。
5.社会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6.有关商业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将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并于当日将经银行盖章确认后的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有关联次反馈给地税部门。
7.根据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进程,社保部门于每月10日、20日前分两次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分别于每月12日、22日前将所属款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
8.各级地税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各缴费单位应缴、实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数据反馈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据此做好记帐工作。
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缴后各部门职责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为切实保证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劳动保障、财政、社保、地税和银行等部门之间应明确职责,各司其责。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政策的制订,审核监督社保部门社会保险费收支计划的预算及执行情况。
2.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财务制度的制订、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负责审核社保部门提出的支出用款计划;负责审核社保部门编制的收支计
划和决算;负责按时拨付地税部门的征收费用和社保部门的经费。
3.社保部门负责编制社会保险费的收支计划和预算执行;负责社会保险对象的登记、扩面、社会保险费应征数的核定和申报准确性的检查,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应征对象社会保险费缴费的基本数据;负责接收地税部门征收情况的反馈、记录和会计核算;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记载、管理;同时负责对未申报单位的催报工作。
4.地税部门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征收信息数据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按要求定期向社保部门反馈征缴数据及征缴情况,协助社保部门搞好扩面工作及缴费单位的社会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作;负责欠缴保险费的催缴工作,按《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5.人民银行负责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协调,监督各商业银行按规定划缴和扣缴缴费单位应缴款项。商业银行负责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和扣缴通知书划缴社会保险费,并根据要求及时划解到专户,向征缴部门反馈征收信息。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收支进行监督。
四、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应坚持三个逐步到位和征收扩面并举的原则、
1.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要积极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的全额征缴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岑放进程,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年内做到三个逐步到位,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由差额征缴逐步过渡到全额缴拨,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发放由缴费单位发放逐步过渡到社会化发放,征缴对象从目前以一个公司(集团)为单位合并结算逐步变更为分别以独立法人为结算缴费单位。
2.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劳动、社保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抓好征收工作,地税部门在
做好正常征收的同时,应根据其组织税收收入所掌握的纳税户信息,主动积极向社保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已有纳税关系但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对象,地税部门应王动督促这些对象到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协助社保部门做好扩面工作,做到征收与扩面工作并举。地税部门在征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应坚持执行“税费同步,征管合一”的原则,在维护正常税收征收秩序和管理秩序的同时,做到纳税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有机统一。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改征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部署,协调好各部门间的关系,为地税部门开展征收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征收社会保险费,建立“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体制,涉及到企业、税务、劳动、社保、财政和银行等部门,需要环环紧扣,密切配合。政府应牵头建立相应的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征缴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任务的完成。
2.大力做好宣传工作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收难度大,必须化力气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劳动、财政、社保和地税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宣传部门及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介,要采取多种形式配合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社会保险费征集方式的重大改革,为地税征缴社会保险费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全面扩大征收面作好舆论先导。
3.加强稽查监督
为确保将社会保险费征缴对象纳入征缴范围、保险费及时足额入库,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审计和社保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审计等职能作用,加大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按时办理申报、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查处力度,依法将所有应参保对象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同时,要切实加大对以往年度欠费的催欠、追缴力度。
4.及时足额核拨征收费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费用由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根据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实绩的0.6%(暂定)安排地税部门使用,并根据征收实绩按季预拨,年终进行结算。在地税征收起步阶段,财政要一次性安排用于开征准备费、宣传费等必要的支出经费,以保证地税部门按时开征。
5.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征收的现代化水平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提升现代化征收水平,尽快建立起联系地税、社保、财政和银行等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准确度与工作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核算、使用的顺利开展。
六、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是政府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收支的考核检查,
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逐级签订并落实责任,每年年底要专项进行总结、表彰,具体办法由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三市(县)人民政府
可参照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