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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维修养护机器机械等取得的收入适用税种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维修养护机器机械等取得的收入适用税种的批复

内税联字[1996]1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包国税流字[1995]114号请示收悉。关于独立核算的建安企业从事维修、养护机器、机械、设备、器具以及运输工具等业务适用税种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认为,按照现行增值税、营业税税法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维修(修理、修缮),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货物的养护维修,属于工业性修理、修配范畴,应征收增值税。据此,对独立核算建安企业为其他企业、单位维修、养护机器设备等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为便于征管,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五年已征营业税的不再更改。
199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