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公布丽水市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丽发改费管〔2015〕2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市直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
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10〕216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4〕58号)的规定,现将市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基准价:学费3000元/生.学期,住宿费500元/生.学期。
二、学校可按不高于基准价30%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学费、住宿费标准,报市发改委和市教育局或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执行。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4600元的学生,按基准价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今后省公布新的扶贫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三、根据国家、省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对民办中职学校按规定免学费后,市财政按同类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可向学生全额收费。
四、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非营利,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五、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六、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终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如因学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七、学费已包含学校正常办学所需的费用支出,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捐资费等其他费用。学校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跨学期收费。
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学生入学起开始执行。原丽发改费管〔2012〕318号、丽发改费管〔2013〕445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