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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0〕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发改法规〔2020〕14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12.31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1年4月29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停止执行各种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措施,各市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必须于6月10日前停止执行。

  二、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三、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及加价标准另行下达。

  四、各级物价、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改变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要加强对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保留电价优惠或变相优惠政策、不按规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超能耗惩罚性电价政策等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附件: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