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财建〔2017〕2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市直各有关单位,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丽水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丽水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158 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丽水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下达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丽水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省交通专项资金、农村公路养护专项经费、交通发展(含项目前期费用)专项经费和公共交通补贴专项经费等。其中省级财政下达资金,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使用。
第三条 交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交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和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预算全过程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本级交通建设项目储备库建设、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建议,下达交通专项资金对应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安排、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四条 交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公路、航道及交通码头等新建或改建支出,公路、航道的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含安保,下同)支出,交通重大应急保障系统建设支出,客运站场及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交通大物流建设等项目支出。
(二)交通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包括公路水路管理养护支出和日常养护工程支出,其中管理养护支出主要包括养护设备设施购置支出,公路、港航、道路运输等管理站房建设维护支出,港航水上安全搜救中心建设维护、信息化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三)公共交通补贴支出,包括公交客运财政补贴和市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维护经费等支出。
(四)其他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支出,包括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综合交通发展科研和信息化支出等。
第五条 交通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项目法管理的交通专项资金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建设项目库滚动管理。按因素法管理的交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安排规定范围内的日常性养护和管理等经常性项目外,其余建设性和政府采购类发展类项目需纳入交通建设项目库滚动管理。
(二)农村公路养护专项经费,按照上年度《浙江省公路统计年鉴》记载的养护里程,参照《
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丽政〔2009〕64号)有关县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最低资金标准(县道4000元/公里、乡道2000元/公里、村道500元/公里)为基础分配。
(三)交通发展(含项目前期费用)专项经费,用于安排公路、航道、交通码头、客运站场及港湾式停靠站等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交通重大应急保障系统建设,美丽经济交通走廊建设,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交通项目前期等支出;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急需建设的交通项目。
(四)公共交通补贴支出:
1.公交客运财政补贴:按照《丽水市区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办法》,财政部门根据市国资委的市区公交企业年度成本规制审核意见及公交企业运营情况,制定公交企业经营亏损补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后予以拨付;对于政府指定性的工作投入,由公交企业提出补贴申请,财政按实际支出进行补贴。
2.市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的日常运营维护经费:依据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审核补贴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后予以拨付。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核,由市政府审批。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调整预算手续。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交通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类的交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严格执行《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将不定期对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规定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交通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