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本文2015年9月18日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国土部门认定的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明确如下: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20号
)第一条“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占用经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转用环节认定的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从事建房或者非农业建设,且该其他草地由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牧草地并发放使用权证,经实地核实确具有农牧业生产功能的,则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应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