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试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渝价〔2008〕5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渝价〔2011〕45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交通局(委)、市运管局:
为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改善运力结构,规范农村客运线路(以下简称农村客运),维护广大农村群众和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和《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渝价[2005]267号)并结合我市农村客运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农村客运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客运价格的指导思想
制定农村客运价格,要把农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农村客运要实行低票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客运票价体系,使国家对农村客运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农村群众。
二、农村客运价格实施范围
农村客运价格实施范围是指区县(自治县)境内或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运营线路属于乡镇至行政村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公路或水路客运。以上乡镇不含城关镇及街道。
三、农村客运价格的组织管理
(一)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由分管领导牵头, 指定专人负责,组建专门的票价测算班子,负责农村客运票价的测算工作。
(二)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客运运价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农村客运票价;跨区县(自治县)农村客运票价由运行线路的起点和终点两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并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农村客运价格定价原则
(一)农村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
(二)农村客运线路里程在8千米(含)以内,票价为1.00元/人次,超过8千米以远按人公里计价,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十”的原则作价。车辆通行费采取据实分摊计入票价的办法。
(三)农村客运运价不得超过渝价[2005]267号所规定的同类型车型的运价水平。
(四)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变化,在不影响其它班线客运情况下,经当地政府批准,在特定时期内运价可上下浮动20%。
(五)农村客运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五、农村水路客运价格
农村水路客运价格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运输成本及政府补贴情况自行确定。跨区县(自治县)农村水路客运由相关区县(自治县)协商确定。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渝价[2005]2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