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亏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所字[2008]7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本文自2017年8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亏损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亏损企业的纳税情况和亏损原因,堵塞漏洞,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亏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