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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亏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亏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所字[2008]7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本文自2017年8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亏损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亏损企业的纳税情况和亏损原因,堵塞漏洞,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亏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