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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局关于残联举办的福利企业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局关于残联举办的福利企业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税流字[1995]122号 1995-03-16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包国税流字[1995]16号请示悉。关于残联举办的福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经研究,对残联举办的福利企业不能比照民政部门办福利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